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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第三方支付專法 年底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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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6日電)經濟部今天表示,第三方支付專法已研擬完成,已將公用事業代收轉付服務納入草案,年底前將陳報行政院審議。

經濟部下午舉行業務會報,由商業司報告目前第三方支付法制作業。

商業司表示,非金融機構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共5章及45條條文,規範重點包括支付服務定義、經營資格、資本額門檻及兼業限制、儲值上限、支付款項的保障及運用、身分認證與資料保存義務等。

商業司特別提及,業者所關切公用事業費用代收轉付服務部分已納入草案條文內容。

針對外界期盼能將線下交易納入,商業司指出,由於目前儲值作為實體通路多用途支付使用(線下交易),主要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作為法源依據,若將線下交易納入第三方支付專法定義,將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範範圍重疊,有兩法競合問題。

此外,商業司認為,線下交易還需考量洗錢防制,加上涉及業者提供支付服務的安全控管作業,應該審慎考量,目前正蒐集相關資訊進一步瞭解中,但原則上草案目前仍以線上交易作為規範範疇。

根據專法草案,針對支付機構採分級管理,第1類辦理代收代付及收受儲值款項者,最低經營資本額為新台幣3億元,且須申請許可;第2類辦理代收代付的支付機構最低經營資本額為5000萬元。

至於儲值上限3萬元是否上調,商業司表示,由於專法並未規範商品或服務交易上限,目前儲值上限為3萬元,未來若有需要,再視實際運作情形調整。

另外,為保障儲值款項安全性,專法草案規範,儲值達一定金額的準備金提存及支付款項交付信託、履約保證各項事宜,支付機構不得動用支付款項,但儲值款項在一定比例內,可從事低風險投資運用。

不過,支付機構若進入破產程序,支付款項應返還與會員,不屬於破產財團。

專法草案另規範支付機構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規範支付機構在會員註冊時應確認其身分,建立會員身分認證機制,並留存確認客戶程序所得資料,且應保存會員身分認證資料及交易紀錄資料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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