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位律師聯名抗議三亞檢察院威脅逼迫「當事人」解除委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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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26日訊】(維權網信息員李陽報導)維權律師蔣援民介紹:海南省三亞市一批農民因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土地,27人被抓抓捕拘留和控罪。蔣援民因為代理該案,也曾經被抓捕一百 多天,後釋放,身體也遭到了很大的傷害,由於三亞警方抓捕蔣援民的事件被曝光後 ,各地多位律師前去聲援,並獲得五位村民的委託,幫助他們代理案件,不久前開庭 法官居然枉法當庭不允許蔣援民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於是休庭,休庭後一直沒有開 庭。近日,有消息傳出,三亞市城郊檢察院向其中被關押的五位村民施壓,要求他們 用解聘律師來換取自由,此事在律師界引起很大反響,各地律師紛紛聯名,向三亞市 城郊檢察院發出聲明。

附聲明全文:

關於強烈譴責三亞市城郊檢察院脅迫維權村民「辭律師、換自由」的嚴正聲明

2013年12月21日,我們陸續收到三亞方面傳來的消息:三亞市城郊檢察院負責符日榮 等五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的公訴人石彩雲檢察官等人近日到三亞看守所提審了五名 被告人,要求他們解除對辯護律師的委託,本月底前法院開庭將按照他們實際被羈押 時間判刑後釋放。我們辯護人認為:三亞市城郊檢察院強迫被告人解除對辯護律師委 托的行為是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辯護權的嚴重侵害。我們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表示 極大的憤慨和強烈譴責。

辯護權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從事實、證據、法律 、處刑等諸方面進行申辯、反駁、反證、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 合法的處理的權利。

獲得辯護權,也是我國公民憲法權利。我國《憲法》第125條第2款明確規定:「被告 人有權獲得辯護」。基於保護辯護權的憲制安排,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 還對律師辯護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 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第35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 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6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 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在國際層面,《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條也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 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 ;第16條「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 適當的干涉」。

可見,三亞市城郊檢察院這種以「辭律師、換自由」的脅迫行為,是與我國《憲法》 、《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嚴重相背離的。

不僅如此,三亞市城郊檢察院明知三亞市天涯鎮塔嶺村大村符日榮等村民因保護本村 所有土地、維護村民合法權益而被違法刑拘。但在本案的批准逮捕、審查起訴、提起 公訴等各個訴訟環節事實上放縱、配合了三亞市警方濫權行為,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對 本案第一辯護人蔣援民律師的迫害。

我國《檢察官法》第八條規定:「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遵守憲法和 法律;(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然而,代表三亞市城郊檢察院的公訴人石彩雲等檢察官並沒有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 反而不擇手段、知法犯法,脅迫五名無辜被告人解除律師委託,意圖使無辜被告人被 錯誤追究刑責,此做法為國法所不容。

我國《檢察官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第(七)款明確規定 :「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規定:「 檢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

鑒於此,我們作為符日榮等被告人的辯護人特發表嚴正聲明強烈譴責三亞市城郊檢察 院的違法行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辯護人、訴訟代理 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 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的規定,向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提 出控告,請求依法糾正三亞市城郊檢察院的違法行為,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也鑒於本案公訴人石彩雲的這一嚴重違法行為,已經不能保證本案的公正審理,我 們再次申請石彩雲迴避。

此聲明也同時逐級抄送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聲明人:蔣援民、王宇、李志勇、葛永喜、郭海躍、王紅傑(以上均為辯護律師)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聯署律師:

龐 琨 廣東律師、
李方平 北京律師、
唐吉田 北京律師、
毛宏偉 廣東律師、
鄭 湘 山東律師、
陳以軒 湖南律師、
李長青 北京律師、
劉書慶 山東律師、
郭蓮輝 江西律師、
蔡 瑛 湖南律師、
王全平 廣東律師、
劉衛國 山東律師、
陳武權 廣東律師、
陳建剛 北京律師、
謝 陽 湖南律師、
胡貴雲 北京律師、
朱應明 江蘇律師、
吳魁明 廣東律師、
梅春來 廣東律師、
侯 傑 廣東律師、
田 園 湖南律師、
於 全 四川律師、
王 成 浙江律師、
陳金石 湖南律師、
董前勇 北京律師、
范標文 廣東律師、
王學明 山東律師、
劉金湘 山東律師、
劉志強 陝西律師、
黃溢智 北京律師、
王 興 北京律師、
李春富 北京律師、
張科科 湖北律師、
江天勇 北京律師、
冉 彤 四川律師、
陳進學 廣東律師、
覃永沛 廣西律師、
馬 衛 天津律師、
張 磊 北京律師、
王衛華 上海律師、
許桂娟 山東律師、
熊春喜 湖南律師、
胡月紅 湖北律師、
孫延玉 河南律師、
李 嚴 廣東律師、
王宗躍 貴州律師、
張維玉 山東律師、
李正君 河北律師、
何芳莉 廣東律師、
王必君 廣東律師、
聞 宇 廣東律師、
趙永林 山東律師、
李威達 河北律師、
梁瀾馨 河北律師、
劉四新 北京律師、
郭新嶸 北京律師、
汪 廖 浙江律師、
李婷婷 廣東律師、
姬來松 河南律師、
張錦宏 河南律師、
唐荊陵 廣東律師、
曾 義 雲南律師、
張 海 山東律師、
沈斌倜 北京律師、
馬 華 湖北律師、
郭敏華 廣西律師、
邵振中 山東律師、
李金星 山東律師、
張傳利 北京律師、
王 輝 河南律師、
賈 倞 貴州律師、
張重實 湖南律師、
黃 建 四川律師、
李 琴 陝西律師、
黎雄兵 北京律師、
覃具款 廣東律師、
蔣永繼 甘肅律師、
唐天昊 重慶律師、
王光琦 北京律師、
李友林 黑龍江律師、
王梅霞 河北律師、
李如玉 江蘇律師、
王勝生 廣東律師、
潘智霞 湖北律師、
隋牧青 廣東律師、
崔小平 廣東律師、
楊榮艷 河北律師、
葛文秀 廣東律師、
劉正清 廣東律師、
吳鎮琦 廣東律師、
劉金濱 山東律師、
侯領獻 黑龍江律師、
陳南石 湖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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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怡 河南律師、
周立新 北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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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科雲 廣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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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鑒康 陝西律師、
游飛翥 重慶律師、
藺其磊 北京律師、
李國蓓 北京律師、
徐紅衛 山東律師、
劉連賀 天津律師、
石永勝 河北律師、
高小理 重慶律師、
常瑋平 陝西律師、
宋 偉 雲南律師、
鄭恩寵上海律師參加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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