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百人遭警察脫光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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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蘇明明多倫多編譯報導)儘管警方的政策不允許,但一名多倫多警察日前在法庭作證說,他脫光嫌犯衣服搜身,人數已經達數百人。

2001年最高法院規定,不准許剝光嫌犯衣服進行搜身,以維護他們的尊嚴,防止他們被貶低和羞辱。脫光衣服搜身是違反憲章權利的,是法庭所不允許的,在判案過程中也不予支持。政策中明確規定了「3級」搜身,應該在一個封閉的房間裡,關上門,由同性別的警察進行搜身,並且禁止錄像。搜身時,先脫去外衣搜身,然後再脫內衣搜身。

據《多倫多星報》報導, 2012年7月9日,警署22處的治安官斯利沃 (Sasa Sljivo)和李(Tim Lee)在Lake Shore西街和Islington交叉路口逮捕了史密斯。他們把他帶回警察局後,得到上級授權,進行「3級」脫衣搜身。「3級」搜身對監獄裡的普犯來說是很正常的。

在搜身時,斯利沃讓史密斯脫去衣物,一直脫到全身赤裸。結果從史密斯的臀部搜出6.5克可卡因。斯利沃告訴法庭,「這樣做是為確保警察的人身安全,也可以搜查史密斯先生是否攜帶武器或是其他犯罪證據。」

12月11日,在法庭上,史密斯的律師羅爾夫(Erec Rolfe)問斯利沃,「你扒光了數百個犯人的衣服進行搜身嗎?」斯利沃回答,「是的。」羅爾夫說斯利沃的證詞「很成問題。」他對《星報》說,「最高法院頒布法規都十多年了,警察竟然還這樣做,真是奇恥大辱。我希望警署在培訓警察時,情況有所改變。」

在公訴律師納瑟 (Maryse Nassar)的詢問下,斯利沃說出了自己脫衣搜身的方式和理由。他說,「這沒甚麼好隱瞞的,如果嫌犯穿著長襯衫,礙著我搜身了,我就把它脫了。我脫衣搜身數百人了。」他告訴法庭,「我脫光他衣服搜身,這符合標準程序。我在警署受訓時,教練就是這樣教我的,要搜身就把衣服都扒光了。」

12月13日,法官撤銷了對史密斯的指控,稱警方非法逮捕史密斯,警方證詞明顯的不能自圓其說。

《星報》在一封電子郵件中,問警方發言人普蓋什(Mark Pugash),斯利沃和與他同時執勤的李警官是否會被處分?脫衣搜身現象是否普遍存在?警官是否被訓練脫衣搜身?普蓋什沒有回答這些具體問題。他只是說,「我們正在調查這一案件。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行動。」 《星報》一直未聯繫上斯利沃。

(責任編輯: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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