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12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苏明明多伦多编译报导)尽管警方的政策不允许,但一名多伦多警察日前在法庭作证说,他脱光嫌犯衣服搜身,人数已经达数百人。
2001年最高法院规定,不准许剥光嫌犯衣服进行搜身,以维护他们的尊严,防止他们被贬低和羞辱。脱光衣服搜身是违反宪章权利的,是法庭所不允许的,在判案过程中也不予支持。政策中明确规定了“3级”搜身,应该在一个封闭的房间里,关上门,由同性别的警察进行搜身,并且禁止录像。搜身时,先脱去外衣搜身,然后再脱内衣搜身。
据《多伦多星报》报导, 2012年7月9日,警署22处的治安官斯利沃 (Sasa Sljivo)和李(Tim Lee)在Lake Shore西街和Islington交叉路口逮捕了史密斯。他们把他带回警察局后,得到上级授权,进行“3级”脱衣搜身。“3级”搜身对监狱里的普犯来说是很正常的。
在搜身时,斯利沃让史密斯脱去衣物,一直脱到全身赤裸。结果从史密斯的臀部搜出6.5克可卡因。斯利沃告诉法庭,“这样做是为确保警察的人身安全,也可以搜查史密斯先生是否携带武器或是其他犯罪证据。”
12月11日,在法庭上,史密斯的律师罗尔夫(Erec Rolfe)问斯利沃,“你扒光了数百个犯人的衣服进行搜身吗?”斯利沃回答,“是的。”罗尔夫说斯利沃的证词“很成问题。”他对《星报》说,“最高法院颁布法规都十多年了,警察竟然还这样做,真是奇耻大辱。我希望警署在培训警察时,情况有所改变。”
在公诉律师纳瑟 (Maryse Nassar)的询问下,斯利沃说出了自己脱衣搜身的方式和理由。他说,“这没什么好隐瞒的,如果嫌犯穿着长衬衫,碍着我搜身了,我就把它脱了。我脱衣搜身数百人了。”他告诉法庭,“我脱光他衣服搜身,这符合标准程序。我在警署受训时,教练就是这样教我的,要搜身就把衣服都扒光了。”
12月13日,法官撤销了对史密斯的指控,称警方非法逮捕史密斯,警方证词明显的不能自圆其说。
《星报》在一封电子邮件中,问警方发言人普盖什(Mark Pugash),斯利沃和与他同时执勤的李警官是否会被处分?脱衣搜身现象是否普遍存在?警官是否被训练脱衣搜身?普盖什没有回答这些具体问题。他只是说,“我们正在调查这一案件。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 《星报》一直未联系上斯利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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