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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璇告醫院侵犯肖像權 一審獲勝

2013-02-22 12:13 中港台時間|02-22 13: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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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22日訊】據《京華時報》日前報導,中國大陸演員董璇告某醫院侵犯其肖像權的案子,已經有了結果。法院一審判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並賠款4萬餘元。

據董璇講,2012年4月,她得知陽光康泰醫院在其出版的刊物《陽光‧知音》中使用她的照片作為宣傳配圖,文章下方不但有陽光康泰醫院的聯繫方式和地址介紹,還有該醫院泌尿生殖手術項目的介紹,具有明顯的商業宣傳性質。

為此,她以侵犯肖像權、名譽權為由將北京陽光康泰門診部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朝陽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陽光康泰醫院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賠禮道歉,賠償董璇各類損失共計4萬餘元。

董璇認為,被告擅自將其照片用於商業性宣傳,涉嫌侵犯其肖像權。同時,照片所配文字內容使她受到很多誤解,社會評價降低,給其聲譽帶來損失。

(責任編輯:李文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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