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駿:警察暴力在美國的管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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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09日訊】上次談到美國舊金山灣區居民、黑人奧斯卡‧葛蘭特(Oscar Grant)被捷運地鐵的白人警察射殺事件。其中,警察梅瑟爾(Johannes Mehserle)聲稱是想拔電擊槍,結果拔錯了而用了真槍。梅瑟爾最後被判過失殺人兩年,捷運地鐵最後以賠償150萬給葛蘭特家人了結了民事訴訟。

這是屬於比較嚴重的事件。其實,在許多場合,警察的違法行為是有法律管的。比如,2003年,奧克蘭市的兩名警察去參加一個反伊拉克戰爭的活動,結果他倆被選中當了反戰活動的頭。奧克蘭市警察還多次被控告取得搜索證時違法;2011年在對付「佔領運動」時,警察被告了1,000多次。因為法庭與警察是獨立的,這些控告在法庭上也有效果,為此市府付出了沈重的代價;在過去10年中,奧克蘭市警察一共賠償了6,000多萬美元,是加州所有城市之冠。

對於警察的限制還有許多方面。比如,最近在舊金山市成為熱點討論的是有關警察配備非致命武器電擊槍的問題。

在許多場合,警察也必須自衛,比如面對一個拿著刀或槍的醉鬼向你衝來的時候。所以,警察都配許多武器,他們有緻命的長槍、手槍;還有非致命電擊槍、辣椒水、警棍等。

電擊槍,或者電擊眩暈槍,也叫泰瑟槍,是一種電擊武器。擊中目標之後會通過導線向目標施以5萬伏特的電擊,每次持續5秒鐘,可令目標失去抵抗能力。

通常電擊槍的使用讓警察避免使用致命武器來制服持刀或有暴力傾向的嫌犯、酒鬼、或精神病人。有許多場合,使用槍會使人致命或傷殘;但是,使用辣椒水、警棍可能又制服不了對手,有時警察還可能會吃虧。電擊槍被認為是彌補這一缺陷的合適的選擇。

但是,舊金山市比較特殊,在美國許多大城市的警察都擁有電擊槍的今天,要通過讓警察擁有和使用電擊槍還是一件難事。這項議題在舊金山已經討論多年,而且看來也不是容易被大家接受。

去年底,警察局長蘇爾(Greg Suhr)又一次提出讓舊金山警局配備少量(100只)電擊槍的建議,結果又被一些市民反對。舊金山警察委員會會舉辦三次社區會議聽取市民反映,最後一次將在2月11日,爾後作出一個決定,看是不是同意警察局長的提議。

電擊槍的支持者提出的數據說明電擊槍可以降低警察的受傷、少射殺人。但反對者說,警察的暴力增加、對某些族裔和無家可歸者使用電擊槍的次數也會大大增加、電擊槍也可能打死人等,也有的則是反對警察擁有額外的武器裝備。

其實,從這些爭論中,也看出一個極好的苗頭來。也就是,在美國,警察的權力是被制約的。警察要使用過渡暴力或使用不合法的手段是要被懲罰的,就是個電擊槍的配備,也不是警察自己可以說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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