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3月09日訊】近日,安徽蕪湖市公民朱安武在法院案卷中,驚奇地發現了一份《穩控責任承諾書》。《承諾書》顯示,2012年6月4日,蕪湖鏡湖區住建委、房管辦、汀棠街道辦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居民朱安武的維控工作由汀棠街道負責」的承諾。《承諾書》上,蓋著三個單位鮮紅的公章。此後,法院在7月6日強拆了朱安武的房屋。奇怪的是,行政部門為甚麼要向法院承諾穩控,難道行政機關由法院管嗎?
首先可以看出這是維穩名義下的一筆交易。地方政府為了利益,要拆除公民朱安武的房屋。朱安武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進行抗爭,雙方僵持不下。按照有關法律,不經法院判決,是不好進行強拆的。但法院知道朱安武的要求是合理合法合情的,如果不公正判決可能會產生不好的社會影響,甚至會引發社會騷動。不判決強拆,又受到一些行政部門的施壓。怎麼辦?行政機關與法院協商後,達成交易,行政機關讓我法院判斷強拆可以,但如果出了人身傷害等社會問題,你們地方行政部門自己負責,你行政部門必須向我法院作出承諾。
其次,從中可以看出這是欺壓公民的一個手段。審判案件的依據就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但法院徹底拋棄了這些東西。把法律當兒戲,只要有了行政部門的承諾,法院可以不顧公民的權益,根據行政部門的要求,亂判決一通。反正出了事,你們行政部門自己負責。行政部門有了法院的判決,可以變非法為「合法」,「理直氣壯」地去損毀公民的財產,可以採取各種手段鎮壓公民反抗。
另外,也可以從《承諾書》中看出司法的混亂。行政與司法應該是各自獨立的,「維穩」雖然是包括法院在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的重要任務,但是,不能為了維穩,法院就聽命於行政部門甚至政府官員。實際上,法院履行「維穩」的職責,恰恰是公正、公平地執行國家的憲法與法律,以實現社會和諧穩定。蕪湖鏡湖區地方行政部門以「維穩」等理由干擾法院的公正審判,造成審判不公,造成了司法的混亂。試想,朱安武如果能通過法院尋找到正義,還會用上訪等耗時費力的方式傾訴不滿嗎?因此,以「維穩」為名干涉審判,恰恰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源頭。
《穩控責任承諾書》背後到底還存在甚麼貓膩,我們不得而知。而類似的案件,全國又有多少呢?沒有法院的公正審判,就沒有社會穩定。某種程度上,讓法院能夠公正審判,不受到行政部門的干擾,才是對「維穩」最大的貢獻。因此,我們希望有關部門儘快調查,將《穩控責任承諾書》背後的真實情況公佈於眾,給朱安武及全市公民一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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