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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天宇:公示官員財產是否侵犯隱私權?

2013-07-15 15:28 中港台時間|2015-03-08 06: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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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15日訊】近日,媒體報出的「住建部和地方政府簽安全協議 承諾保護官員個人隱私」的新聞,再次提出「官員財產是否屬於個人隱私」的話題。

自今年廣東「兩會」上,有代表以「官員也有隱私權」反對官員財產公示之後,社會上似乎對這句看似合情合理的觀點無從反駁。連被民眾報以「反腐」厚望的住建部「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聯網」項目都以「同地方政府簽訂『安全協議』不僅是保護官員的個人隱私,也是在保護公眾的個人數據信息的安全與隱私。」為由,不予公佈官員擁有住房的信息,令民眾本想籍此數據,揭出更多貪官的希望落空。

其實,筆者認為,無論對這些只負責數據統計分析的部門抱有希望,還是依靠個別特殊身份的民眾舉報反腐,終究只是一時之舉,不會觸及根本。「反腐」應依靠制度,而不是個人或臨時建立的某個部門。

回到中心話題,「官員財產是否屬個人隱私?」這個問題,在當今世界中,也就是中共統治的大陸中國等極少數國家還存在異議。在大部份國家,這早已不是話題。因為,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自1695年英國開始實施,至今已三百多年,早已成為國際慣例。

世界很多國家把公務員的貪污受賄納入非法佔用公私財物罪,和盜竊一個性質的犯罪。在量刑時,同樣數額的貪污罪往往比普通人的盜竊罪重判一倍到幾倍。公務員的職務性質,其實是民眾選出的代表民眾管理公共財物事物的人員。利用民眾給的權利,侵吞公款,謀取私利,屬於監守自盜,自然比普通盜竊罪性質更惡劣。

為保證政府官員能公正行事,各國建立了大體相同,細節各異的「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公示的人員範圍,從高至低,從總統內閣議員高級公務員,司法機構,直至普通公務員。一些容易出現貪腐的職能部門,必須公示財產人員的範圍更大。

被要求公示的財產,不僅包括該官員的一切收入、投資收益、動產、不動產、所收禮品、收到的款待等,甚至包括官員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因為,不如此做的話,官員把貪污來的財產轉移到妻子父母子女名下,這就讓公務員財產公示流於形式,起不到遏制腐敗的作用。

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規定,公務員必須報告的財產信息包括所有收入及累計超過100美元的酬金,要詳細寫明來源、時間和數額。對從親屬以外的人那裏獲得交通、住宿、食品、消遣等,要折合成等值貨幣,累計超過250美元就要提交報告。收到的任何禮品按市場價格超過35美元,則必須報告。

在國外,政府官員的財產資料完全是公開的,普通民眾可以隨時上網查詢。

也許有人會引用文首的觀點,「那樣的話,這些官員不是失去了基本的隱私權了嗎?」

對!在建立了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國家,要想參政,想做公務員職業的人,最基本的條件就是放棄自己的財產隱私權利。如果不想放棄,那就別從政,沒人逼你當官。人民選你做議員,做政府官員,是給你管理公共事務的資格,而不是給你魚肉百姓的權利。人民有權監督官員的資產收支。

其實,在國外,政府的每一項投資支出,都是公開的,公民可以隨時上網查詢。因為政府資金的每一分,都來自於民眾上繳的稅金,人民自然有資格知道政府把自己的錢用到了何處。

據統計,截止到2010年底,在世界銀行數據庫中的176個國家中,有146個國家建立了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占83%。西方國家早就全部實施了公務員公示制度,連屬中國範疇的香港、澳門、台灣也都建立起完善的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

因此,公示官員財產是否侵犯隱私權?

答案是,個人財產確實是公民的隱私。但是,按照國際慣例的公務員公示法,政府官員的財產不屬於隱私,必須公示於眾。為的是讓民眾監控官員,防止出現政府官員利用人民給予的權利,謀取個人私利,貪污竊取屬於人民的資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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