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親屬綠卡的特殊途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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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編譯)除了正常的排期申請綠卡之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親屬綠卡,包括受虐待配偶、孩子和父母,外交官子女綠卡,未婚夫(妻)簽證(K簽證),永久居民直系親屬(V簽證)和美國公民鰥寡綠卡等五種類型。

美國公民未婚夫(妻)簽證

因為移民簽證排期時間較長,可能導致美國公民與未婚配偶分離時間較長。所以,美國政府簽發K-1簽證給美國公民的未婚配偶,K-2簽證給未婚配偶的未成年子女,K簽證是非移民簽證,持簽證的受益人可能進入美國,等移民簽證排期到了以後,再調整身分。在2000年修訂《合法移民家庭權益法案》(The Legal Immigration and Family Equity Act,簡稱LIFE)時,新加了K-3類簽證(為外國配偶)和K-4類簽證(美國公民繼子女)。法案規定,在公民提交的I-130在受理的過程當中時,可以為自己的未婚配偶提交I-129F表。

K簽證受益人獲得綠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美國公民提交的移民簽證的受益人(美國公民的配偶、未婚配偶、未婚配偶的未成年子女、繼子女等),(2)申請人持K簽證進入美國,(3)如果申請人持K-1簽證進行美國,應在進入美國後90天內與美國公民未婚配偶結婚,(4)調整身分時是美國公民的配偶或子女,(5)簽證為「現在有名額」狀態,(6)可以合法入境美國。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K簽證進入美國的外國人,在調整身分為永久居民時,只能籍由擔保K簽證的同一人(未婚配偶、配偶、繼父母等)完成。

如果在獲得K非移民簽證之前,受益人進行了體檢,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在申請調整身分時不需要再一次進行體檢:(1)提交I-485的時間離上一次體檢不到一年,(2)上一次體檢沒有發現A級健康狀況,(3)如果你發現有A級健康狀況,但獲得了對「不可入境」的豁免,而且同意遵守豁免的條款。

不管是否需要體檢,當事人都要出示免疫記錄(DS 3025)。

永久居民直系親屬(V簽證)

2000年LIFE法案條款規定,美國永久居民配偶或子女可以持V簽證(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在美國生活和工作,等移民簽證排期到了以後,再行調整身分成為永久居民。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永久居民配偶或子女都可以申請到V簽證,V簽證要求永久居民在2000年12月21日之前為配偶或子女提交了I-130申請,而且,要求配偶和子女等待排期至少三年以上。

要申請V簽證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1)2000年12月21日之前提交了I-130申請,(2)在美國或境外獲得V簽證,在美國期間一直保持這一身分等。

不過,因為移民排期的變化,這一類簽證可能意義大減,根據2013年8月的移民排期表,F2A簽證(永久居民的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為「有名額」狀態,中國大陸和其他國家的排期都是一樣的。

美國公民鰥寡綠卡

根據移民法201(b)(2)(A)(i)和204(a)(1)(A),在美國公民去世之後、成為鰥寡的外國人可以申請美國綠卡。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申請人需要和去世的美國公民結婚至少兩年以上,才能申請。後來,國會取消了這一限制,放鬆限制後的條款在2009年10月28日生效。要依據這一條款移民美國,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與美國公民有合法婚姻,而且婚姻真實,不是為了移民目的,而且在美國公民去世時雙方沒有離婚或分手。

如果在美國公民去世之前,已經為受益人提交了I-130申請,則受益人不需要做任何的事情,因為I-130申請表格會直接轉為I-360表格,如果受益人有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加到I-360申請中,不管美國公民在I-130申請表中是否加入了未婚子女。如果在美國公民去世之前沒有為受益人提交I-130申請,則受益人可能自己提交I-360表申請,同樣,要求在美國公民去世時受益人和美國公民沒有離婚或分手,如果受益人再婚,就沒有資格申請,除此之外,受益人要在美國公民去世後2年內提交申請。如果美國公民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去世,而雙方又結婚不到兩年,則要求受益人在2011年10月28日之前提交I-360申請。

要申請鰥寡綠卡,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在美國公民去世之前與他(她)結婚,(2)沒有再婚,(3)在美國公民去世時,沒有與他(她)離婚或分手,(4)要證明在配偶去世之前,雙方的婚姻處於真實狀態,(5)不是「不可進入美國」的人。◇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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