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亲属绿卡的特殊途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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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7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钟鸣纽约编译)除了正常的排期申请绿卡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亲属绿卡,包括受虐待配偶、孩子和父母,外交官子女绿卡,未婚夫(妻)签证(K签证),永久居民直系亲属(V签证)和美国公民鳏寡绿卡等五种类型。

美国公民未婚夫(妻)签证

因为移民签证排期时间较长,可能导致美国公民与未婚配偶分离时间较长。所以,美国政府签发K-1签证给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K-2签证给未婚配偶的未成年子女,K签证是非移民签证,持签证的受益人可能进入美国,等移民签证排期到了以后,再调整身份。在2000年修订《合法移民家庭权益法案》(The Legal Immigration and Family Equity Act,简称LIFE)时,新加了K-3类签证(为外国配偶)和K-4类签证(美国公民继子女)。法案规定,在公民提交的I-130在受理的过程当中时,可以为自己的未婚配偶提交I-129F表。

K签证受益人获得绿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美国公民提交的移民签证的受益人(美国公民的配偶、未婚配偶、未婚配偶的未成年子女、继子女等),(2)申请人持K签证进入美国,(3)如果申请人持K-1签证进行美国,应在进入美国后90天内与美国公民未婚配偶结婚,(4)调整身份时是美国公民的配偶或子女,(5)签证为“现在有名额”状态,(6)可以合法入境美国。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K签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在调整身份为永久居民时,只能籍由担保K签证的同一人(未婚配偶、配偶、继父母等)完成。

如果在获得K非移民签证之前,受益人进行了体检,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在申请调整身份时不需要再一次进行体检:(1)提交I-485的时间离上一次体检不到一年,(2)上一次体检没有发现A级健康状况,(3)如果你发现有A级健康状况,但获得了对“不可入境”的豁免,而且同意遵守豁免的条款。

不管是否需要体检,当事人都要出示免疫记录(DS 3025)。

永久居民直系亲属(V签证)

2000年LIFE法案条款规定,美国永久居民配偶或子女可以持V签证(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在美国生活和工作,等移民签证排期到了以后,再行调整身份成为永久居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永久居民配偶或子女都可以申请到V签证,V签证要求永久居民在2000年12月21日之前为配偶或子女提交了I-130申请,而且,要求配偶和子女等待排期至少三年以上。

要申请V签证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1)2000年12月21日之前提交了I-130申请,(2)在美国或境外获得V签证,在美国期间一直保持这一身份等。

不过,因为移民排期的变化,这一类签证可能意义大减,根据2013年8月的移民排期表,F2A签证(永久居民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为“有名额”状态,中国大陆和其他国家的排期都是一样的。

美国公民鳏寡绿卡

根据移民法201(b)(2)(A)(i)和204(a)(1)(A),在美国公民去世之后、成为鳏寡的外国人可以申请美国绿卡。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申请人需要和去世的美国公民结婚至少两年以上,才能申请。后来,国会取消了这一限制,放松限制后的条款在2009年10月28日生效。要依据这一条款移民美国,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与美国公民有合法婚姻,而且婚姻真实,不是为了移民目的,而且在美国公民去世时双方没有离婚或分手。

如果在美国公民去世之前,已经为受益人提交了I-130申请,则受益人不需要做任何的事情,因为I-130申请表格会直接转为I-360表格,如果受益人有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加到I-360申请中,不管美国公民在I-130申请表中是否加入了未婚子女。如果在美国公民去世之前没有为受益人提交I-130申请,则受益人可能自己提交I-360表申请,同样,要求在美国公民去世时受益人和美国公民没有离婚或分手,如果受益人再婚,就没有资格申请,除此之外,受益人要在美国公民去世后2年内提交申请。如果美国公民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去世,而双方又结婚不到两年,则要求受益人在2011年10月28日之前提交I-360申请。

要申请鳏寡绿卡,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美国公民去世之前与他(她)结婚,(2)没有再婚,(3)在美国公民去世时,没有与他(她)离婚或分手,(4)要证明在配偶去世之前,双方的婚姻处于真实状态,(5)不是“不可进入美国”的人。◇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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