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軍法 被告可選如何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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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若霆多倫多特稿)加拿大根據國家防衛法(National Defense Act)成立的軍事法庭,重視被告人權,甚至被告可選擇受審方式。

加拿大軍事法庭分總軍事法庭(General Court Martial)及常設軍事法庭(Standing Court Martial)。總軍事法庭審重大案件,常設軍事法庭則處理日常違規。

違法犯紀的官士兵受審前,可選擇單一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或由1軍法官及5軍官組成的合議庭。一般而言,常設軍事法庭由1軍法官專責,總軍事法庭交1軍法官及5軍官審理。

總軍事法庭的5軍官,功能如同民事法庭的陪審團。加拿大軍事法庭准許被告選擇審判方式,意在保障被告人權。當然,軍事法庭雖不同於民事,但也不能違背加拿大人權憲章。

加拿大所有軍事法庭都由軍事檢察處檢察官提告,被告可找軍方預備的辯護律師,不必付費,也可自費延請民間律師辯護。

加拿大軍事法庭雖如民事法庭注重被告的人權,但軍事法庭法官有任期制,頗被詬病。

2010年,加拿大軍事法庭上訴庭(Court Martial Appeal Court)法官勒都諾(Gilles Letourneau)裁定,軍法官任期制的規定違憲。加拿大軍事法庭上訴庭指出,5年任期屆滿就換人的制度,使軍法官對前途的不確定及焦慮,影響斷案的獨立性。

勒都諾更指出,軍法官與省及聯邦法官權力相同,應具有憲法保障的獨立人格,不受指揮鏈及長官影響。

根據加拿大國家防衛法,軍事法庭的判決必須受兩級上訴機構審查。第1級是軍事法庭上訴庭,第2級是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若被告不服軍事法庭上訴庭審決的案件,還可再上訴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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