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5億韓元馬上取得韓國永住資格

文/徐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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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8月08日訊】2013年5月27日開始,在韓國法務部指定的項目投資(韓國政策金融公司的基金或落後地區開發事業)可取得永住資格。

甚麼是公益投資移民制?
在韓國法務部指定的公益事業投資5億韓元(擁有財產3億韓元以上的55歲以上者投資金額是3億韓元)以上時,可取得經濟活動自由的居住(F-2)資格,投資5年以上可取得永住權。

本金保障型投資程序

公益事業投資移民基金
• 韓國政府全額出資設立的「韓國政策金融公司」受法務部的委託,進行基金運營。
韓國政策金融公司((+82)1644-5100, www.kofc.or.kr)
• 本金可全額保障但沒有額外收入,並且是安全性很高的商品。
• 永住(F-5)資格取得之前,把投資金中途收回時,如沒有特殊情況收回本金後3個月內出國。

投資及永住資格取得程序:

投資及永住資格取得程序

同時投資公益事業與房地產
將賦予取得永住權的有利條件

通過「公益事業投資移民」和「房地產投資移民」兩項制度同時投資以後,如果投資總額超過房地產投資移民制標準金額,也可取得居住(F-2)資格。
-比如,簽定標準金額5億韓元的房地產後,繳納定金2億韓元,登記之前在韓國政策金融公司的基金或地區開發事業投資3億韓元以上,也可取得居住(F-2)資格。

並且房地產投資移民對象的投資期限和公益事業投資移民對象的投資期限合計5年以上,也可取得永住(F-5)資格。
比如,投資房地產投資移民項目後,購買的渡假村房屋維持3年後出售,把同等金額投資於公益事業2年以上,可合計認定投資時間為5年,就可以取得永住(F-5)資格。

之前的房地產移民制,註冊房地產後拿到F-2簽證,必須經過5年才能拿到永住權,要是註冊後不到5年把房地產出售,則不能取得永住權。但是按照公益事業投資移民制,在屬於房地產投資移民制實行範圍的濟州道、江原道平昌、或全羅南道麗水京島購買房地產,3年後出售,之後把同等金額在公益事業投資移民制投資2年以上,政府就合計這兩個時間認定為5年。但在房地產和公益事業同時投資,不能在5年內得到永住權。韓國政府依法「給投資者簽發F-2簽證後,投資者要維持投資5年」才給永住權是因為對外國人需要審核的。

房地產投資移民制是甚麼?

在法務部長官指定的渡假村等休養設施裡,投資標準金額以上的外國人,賦予居住(F-2)資格,5年後賦予永住權的制度。

房地產投資移民制施行地區有濟州道、江原道平昌Alpensia、全南麗水京島、仁川經濟自由區域、釜山海雲台以及東釜山觀光園區,投資標準金額仁川和釜山海雲台為7億韓元,其它地區為5億韓元。

房地產投資移民制登記結束以後立刻賦予居住(F-2)資格,只簽定購買合同時,不允許從事經濟活動,因此賦予可居住的訪問同居(F-1)資格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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