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莉:一位澳洲籍香港檢控官的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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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24日訊】為香港司法界服務了21年的澳洲籍檢控專員薛偉成(Kevin Zervos)9月7日在他從律政司退休的前兩天推出了新的2013《檢控守則》,取代2009年公佈的《檢控政策及常規》,大幅更新了內容,並加入了《剝削他人案件》和《公眾秩序活動》兩個新章節。兩個新章節都涉及到了一個被中共政權持續迫害了14年的群體——法輪功。

《公眾秩序活動》(章節19)中特別引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並列出2005年終審法院就楊美雲案的裁決作為參考案例。2002年香港政府控訴一群法輪功學員,包括楊美雲在中聯辦門外靜坐示威,原審法院裁定她們阻街罪名成立,楊美雲等人向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最後推翻了港府對楊美雲等人的全部控罪。

當時代表港府控告楊美雲的主控官正是薛偉成。薛偉成23歲獲得澳洲蒙納士大學法學士學位,25歲取得律師和大律師資格,31歲加入澳洲政府部門,專責重大詐騙案和貪污案。39歲加入香港律政司,早期負責「白領罪行」檢控,後專責處理人權案件,隨著職位節節攀昇至香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曾經參與了香港法律各範疇的檢控和上訴事務,被同行譽為「鬥士」。

目前已經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在香港生活了21年的薛偉成還和法輪功有著不薄的緣份。

1992年薛偉成搬來香港的同一年,法輪功在大陸開始洪傳,因祛病健身的神奇效果,法輪功在沒有任何組織和公關推廣的情況下,經人們自發的推薦給親朋好友,經過短短7年時間,據中共官方的統計,大陸學煉法輪功的人數1999年已經達到七千萬至一億人。

1997年香港回歸,中共承諾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香港保留了回歸前的法治和司法獨立。

1999年,中共黨魁江澤民基於妒嫉和對失去權力的恐懼,私自宣佈法輪功非法,開始打壓迫害法輪功學員。此時香港法輪功學員的境遇無疑成了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的試金石。

終審法院宣判後,辯方律師莊希施(John Haynes)囑咐楊美雲說:「楊美雲這個名字將會很著名,你不要改名字。」
終審法院宣判後,辯方律師莊希施(John Haynes)囑咐楊美雲說:「楊美雲這個名字將會很著名,你不要改名字。」

2002年3月14日,四名來自瑞士和楊美雲等十幾名香港法輪功學員來到中共駐香港聯絡辦事處前門靜坐請願。當天有16人被警方無理拘捕,其後律政司以「阻街」罪名控告這16名法輪功學員,經過長達3年的法律訴訟,香港終審法院推翻了港府對楊美雲等法輪功學員的全部控罪。這就是香港有名的「阻街案」。終審法院宣判後,辯方律師莊希施(John Haynes)囑咐楊美雲說:「楊美雲這個名字將會很著名,你不要改名字。」

「阻街案」的當事人盧潔和周勝至今還記的主控官薛偉成在法庭上對她們很兇。辯方律師莊希施在案件原審後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主控官在盤問證人時強詞奪理,多次在一些無關痛癢的問題上斟酌,對被告們的信譽作出了猛烈的攻擊,堅持要求證人以絕對的「是」或「否」來回答他的提問,主控官的結案陳詞足有33頁之多,是他所見過的阻街案件律師陳詞中最長的一篇。他認為港府聘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來處理一件阻街案,這樣重視此案,讓人感覺到有人在受壓下把16名被告入罪。莊希施認為這次的檢控是一場政治迫害。

據當時在裁判法庭上旁聽的記者描述,在庭上只要辦方律師一提到人權、警察的專業性等方面的問題,檢控官都會立即起來以「與本案無關」的理由反對,更罵對方是希望藉法庭記者做宣傳。裁判官在審訊期間,也罕見的不禮貌對待辯方律師,辯方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認為裁判官叫他要「爭辯得像個男子漢」是人身攻擊,另一位辯方律師莊希施(John Haynes)質疑裁判官對他們的辯護形容是鬼鬼崇崇,和不專業的指責。辯方律師亦曾因為有感裁判官對他們有著明顯的敵意,認為此案已經不能得到公正的審訊,因而在答辯的第二天,要求裁判官自動請辭。

在「阻街案」漫長的法律訴訟期間,2003年5月薛偉成由於豐富的經驗和出色的工作獲得委任為香港資深大律師。這位具有希臘血統的檢控官對他的工作充滿熱忱,香港律師會刑法及訴訟程序委員會主席熊運信大律師曾讚揚薛偉成能虛心聽取不同的意見,經常的出席聆訊而不是坐在辦公室裡。

2004年11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銷楊美雲「阻街案」的阻街罪名。2005年5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在楊美雲「阻街案」中警方的拘捕行動不合法。李國能大法官在判詞中強調:香港每個人都享有和平示威的自由,這是《基本法》第27條所保障的一項憲法權利。它跟言論自由有很密切的關係。這些自由當然也包括表達一些可能會令某些人不悅,或衝撞某些人,又或抨擊當權人士的意見的自由。上述這些自由,構成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對這些自由的涵義,應該給予寬鬆的詮釋。

2006年3月,一位曾在瀋陽蘇家屯血栓中西結合醫院工作的證人(化名為「安妮」)在美國華盛頓公開指證,她的前夫是這家醫院的一名腦外科醫生,他曾告訴她,在2003年10月以前的兩年中,他曾親手摘取了約2000名法輪功學員的眼角膜。安妮前夫摘取過這些人的眼角膜後,這些人的內臟器官隨後被其他外科醫生活體摘取,最後被扔進醫院後院的由鍋爐房改建的焚屍爐裡。

活摘器官這種逾越人類道德底線的罪惡行徑曝光以後,更多的香港法輪功修煉人開始利用各種方式向香港民眾講清真相,呼喚良知。獨立調查中共活摘器官指控並陸續發表三版獨立調查報告的加拿大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形容中共活摘器官的行為是「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

「摘取器官」這個名詞最近首次出現在香港律政司公開文件中——即薛偉成先生近日推出的律政司2013年《檢控守則》中的《剝削他人案件》(章節18.2)。新章節,主要是提醒檢控人員在處理涉販運人口、性剝削、強迫勞動、家庭奴役或摘取器官等案件時,應有適當技巧和敏感度,如發現被告乃販運人口的受害者,可參考國際標準做法。這也是在已知的律政署公開文件中首次提到「摘取器官」。

從2002到2013的11年裡,薛偉成從一個咄咄逼人的極力要將16名和平請願的法輪功學員治罪的主控官轉變成將法輪功「阻街案」和「摘取器官」寫進律政司的《檢控守則》的檢控專員。

身為檢控官,閱人無數的薛偉成先生是否察覺到了他所接觸的法輪功學員比起其它案件被告的不同之處?

家境富裕的退休美術教師楊美雲10多年來每天早上從她位於九龍何文田的家趕到香港政府所在地金鐘,義務派發香港唯一的敢於報導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報紙《大紀元時報》。她說有一天她碰到薛偉成先生,不會講英文的楊美雲馬上追上他把一個上面用英文寫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書籤送給了薛偉成先生。

筆者曾經在香港金鐘法院道義務派發週刊《Epoch Times》(英文版《大紀元時報》),薛偉成先生每次接報紙時,神態總是顯得嚴肅而謙遜,令筆者印象深刻。

曾經以「與本案無關」為理由反對人權律師夏博義用人權理由為「阻街案」中的法輪功學員辯護的薛偉成先生2007年開始在香港大學進修人權法,他2009年取得人權法法律碩士學位。

筆者希望即將出任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薛偉成先生能繼續秉持公義,堅守你的「It is about dispensing justice and really giving meaning to justice – a correct and right way of dealing with a situation.」(秉持公義和伸張正義即是用正確和公正的方式處理一件事)的信念,或許上天已經賦予了你更大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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