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體人民強烈控告

投書:控告遼寧阜新海州區公安辦案腐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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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2月05日訊】控告人:胡東昇,男,46歲,漢族,單位:原天盛電子商行,合法經營已九年;現被迫倒閉,已無業,家破人亡。
住址: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高德東山,電話:13514183593
被控告人:遼寧省阜新市公安局遼寧省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
遼寧省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和平派出所原副所長張XX、民警張XX

控告事項:

1、調查核實公安辦案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腐敗,瀆職枉法,包庇犯罪的事實。
2、控告人在依法向上級控告過程中,調查核實相關幹警進一步腐敗,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
3、對相關幹警的腐敗事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4、責令被控告人立即停止繼續腐敗和殘害控告人的犯罪行為。
5,要求對本案重新立案偵查,還原案件事實真相,嚴懲犯罪人。

控告事實:

控告人應陳通和田金榮邀請,於2011年5月5日到海拉爾投資,承包建築工程。被二人欺詐、強佔我巨額資金及公司權益。控告人多次理性而耐心地催其返還,非但不歸還欠款…2012年5月12日,5個陌生人酒後到我商店內進行砸店(暴力搶劫)。隨意拿店內多種物品打傷兩人;並導致店內大量物品被毀壞;並多次揚言:再打電話(催要欠款),殺死你。【現場錄音、錄像為證】。商店被迫停業,直至被迫倒閉,無以為生,家破人亡。

我方報警,和平派出所在審理本案整個過程中存在嚴重的腐敗事實:

1:涉案物證沒有依法提取認定,案卷中沒有勘察現場的原始筆錄:⑴5月12日在犯罪現場,民警沒有依法對涉案物證進行筆錄,拍照,提取。⑵兩天後(5月14日),民警到醫院也只是簡單地詢問打人經過,只作了打人的筆錄。當場,控告人妻子對民警再次要求:店裡砸的亂七八糟,你們是不是再去一趟,看一看。公安辦案人說:不用去了,自己收拾收拾,該開業開業。後來辦案人改口承認:自己收拾收拾,把貴重東西保存好,該開業開業。即使這樣處置,仍有悖於法律。⑶控告人提供的現場錄音、錄像資料,辦案人還是沒有採信調查。⑷原始案卷的打人筆錄中,五個犯罪人均招認用店內物品砸人,商店當時仍處於停業,案發現場依然存在和保留。此時辦案人仍能夠再次提取物證,可是,仍就沒有依法進行。【原始案卷筆錄及現場錄音錄像為證】。

2:沒有依法傳訊涉案指使人,案卷中沒有兩個涉案指使人的原始筆錄:①公安原始打人筆錄中,控告人控告現場5個犯罪人,是受他人指使來作案的;②犯罪人周某的筆錄中也提到代表『指使者’而來,並且5個罪犯的打人筆錄中也沒有明確否認二人指使,最重要的是辦案人根本沒有深入訊問;③提供的現場音、視頻證據中,周某也說到了替『指使者’辦事;④辦案單位根本沒有依法傳訊兩個指使者,兩個指使者沒有原始筆錄。辦案單位當初憑藉甚麼證據把二人排除本案?僅憑2013年1月11日(案發8個月)後續補充的一份對田金榮的電話詢問記錄嗎?【原始案卷及音視頻資料為證】

辦案單位在審理本案的整個過程中,即不看事實;也不看證據;還不聽取受害人的控述和請求,按照自己的主觀意志,按簡單的「毆打他人」治安案件認定結案,無論如何也不想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控告人不服,被迫繼續依法控告。2013年7月30日(週二),受害人與市公安局信訪周科長及被傳喚來的副所長張明亮一起在市公安局107室看案發現場錄像。張明亮無視市局領導的存在,大放厥詞:

1、那5個(罪犯)沒給你打服。2、「哪天我(找人)打服你,你就不告了。」3、「我有槍(的話),給你piu了(指用槍殺死)。」【周科長為證】原副所長張明亮的言行已經遠遠背離一名公安執法機關幹部的身份,已經赤裸裸地公開標明自己是犯罪份子的保護神。可是,這樣一個腐敗份子-—張明亮卻於2013年11月至12月間被提升為海州分局刑警隊長?

這是一起非常簡單明瞭,非常膚淺的刑事犯罪;由於辦案單位的腐敗行為,造成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後果非常嚴重:1、致使損失不能順利得到賠償,並繼續給控告人擴大損失。2、致使案發至今,犯罪份子仍逍遙法外。

控告人被迫來京合法控告,2013年11月9日(十八屆三中全會期間),海州分局及和平派出所出動三台警車及大批警力(包括特警)在旅店非法將控告人暴力綁架,重兵押回阜新,非法關押3晝夜,剝奪控告人合法的控告權力;他們不惜動用警力,財力,非法監視監聽,圍堵,阻擾控告人合理合法的上訪控告。至今,上級一來調查,被控告人依然相互包庇,相互串聯,編撰理由,百般詆譭受害人,繼續用腐敗來掩蓋其原來的腐敗事實。用來繼續阻撓調查,逃避問責。

地方個別腐敗份子:一方面恐懼黨中央對其查處;另一方面心存僥倖,做夢自己成為漏網之魚。對控告人進京控告之事,或圍堵阻擾,打擊報復;或大方狂言:「去吧,不怕影響,找(中央)領導說說吧,這是你的權力。」

控告人堅信政府反腐敗的決心及打擊力度!堅信國家領導定會還給控告人一個公道!懇請中央領導給予高度關注!儘快打擊控告人強烈反映的腐敗問題,懲治腐敗份子;儘快使控告人結束上訪生涯,讓控告人回歸正常人生軌道。

請貴部廣為轉載,謝謝!

此致

控告人:胡東昇

2014年1月16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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