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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檢驗 台示範區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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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 9日電)因應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推動,農委會表示,我國訂有3587項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自國外輸入的農產品,都要依據標準檢驗,示範區也不例外。

農委會指出,進入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的貨品,仍需符合動植物防檢疫相關規定;經檢疫合格,才能在示範區內進行倉儲及儲運。

農委會並說,為防杜國外重大動物傳染病及植物有害生物隨貿易貨物入侵,檢疫工作將在貨物自飛機、船艙卸載的第一道防線進行;經檢疫合格後,才可進入區內進行加工或加值活動。

農委會說明,原本我國農藥登記管制有 670項訂定檢驗標準值(不含零檢出、未定標準項目),中國大陸只有161項(不含零檢出、未定標準項目),為民國98年於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第二次工作會研商輸往大陸蔬果時,雙方已制定的農藥殘留安全標準。中國大陸更多標準值未訂,意即不得檢出,其實反而比較嚴格。

農委會強調,目前我國訂有3587項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自國外輸入我國的農產品,都需依據我國標準進行檢驗,示範區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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