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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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29日訊】上訴人(一審被告人):肖明,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主,住址武漢市礄口區利濟北路90號,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在家。上訴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4)鄂礄口刑初字第00294號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14)鄂礄口刑初字第00294號刑事判決書的刑
事判決,並依法改判為正當防衛。

上訴理由:

一.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

1. 眾所周知,違法征地拆遷,暴戾打砸犯罪行為在武漢經常發生,對上訴人暴戾打砸也無例外,2013年11月2日10時許,當在6—7名拆遷人手持鐵棍、木棒衝入店內打砸(即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時,在高度近視眼鏡被打掉後,上訴人用水果刀刺了一下(沒有第二下),刺傷了拆遷方曾多次暴戾打砸中的一人,是一瞬間的行為,沒有故意傷害的意願,完全是正當防衛的行為;

2. 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被告人)稱「持刀將折遷人彭向峰捅傷」,不出示彭向峰刺傷成度的物證。難道正當防衛,只能赤手空拳的防衛嗎?何況水果刀不構成凶器的要件。不明確持的是甚麼刀,屬於事實不清;

3. 公訴機關稱「2013年11月2日10時許,當拆遷人員又到被告人(上訴人)肖明經營的門面打砸時」,引證了是多次。但,故意不明確是多少人、用手腳打砸,還是用甚麼凶器打砸和掩蓋多次暴戾威脅侵犯上訴人的犯罪行為。逼迫上訴人不得不啟用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正義對邪惡的追訴;

4. 公訴機關提供受害人舉報材料和陳述及五證人的證言,都是暴戾拆遷方的人所為,有失公正和證據顯然不充分。

二.一審法院庭審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 開庭審理採用簡易程序,本案判決表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判刑加賠償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二款(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規定;因為征地拆遷的暴戾犯罪行為不查處,對逼迫上訴人採用正當防衛,制止暴戾犯罪行為不維護,助長暴戾犯罪行為猖獗,對社會的極壞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固第209條(二)項規定「有重大社會影響」、「不適用簡易程序」;

2. 對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彭向峰的報案材料及陳述、五證人,都是征地拆遷暴戾行為人的證言,庭審不調查、不質證、不辯論,不確定為上訴人(一審被告人)代理或辯護人,程序嚴重違法;

3. 認定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彭向峰的報案材料及陳述、五證人,都是征地拆遷暴戾行為人的證言,有違公正;

4. 2013年11月2日10時許發生的事件,第二天,將上訴人刑拘,行打擊正義的心之切,在刑拘、逮捕關押期間,上訴人的「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持異議,……」是否有語言暴力、肉體折磨,且檢察人員利用其「法盲」的特點,進行唬騙,套取口供,威脅誘導之嫌所致!沒有他人的證據,「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持異議」也是無效的。

故意傷害與正當防衛傷害在法律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區別兩者不能以是否造成受害人受傷最終結果為標準,而是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發案的原因、發案時間、當時的環境、動機、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時的關係、行為人行為後的態度以及行為前的一貫表現來綜合作出判斷。首先,本案中上訴人與受害人並不相識,無怨無仇,沒有故意傷害的動機;其次,上訴人在事發地,是多次遭到成群拆遷人的打砸。2013年11月2日10時許,當在6—7名拆遷人手持鐵棍、木棒的打砸時,上訴人在高度近視眼鏡被打掉後,以正當防衛的方式,用水果刀刺了一下(沒有第二下),刺傷了拆遷方多次暴戾打砸中的一人,完全是正當防衛。一審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故意傷害罪」定性是錯誤的,違反了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第一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和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第一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應當定性為正當防衛。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是正當防衛,沒有要故意傷害的意願,不具備「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定性、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導致對上訴人的判決書判決不能成立。如果公訴機關和人民法院不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不能夠申張正義,那就是申張邪惡,助推不能有效解決糾紛,就會製造更多的糾紛,這個糾紛就是人民對政府的不滿、失望、乃至絕望。在我國強調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人民法治觀念、權利意識日益深入人心的時代,還用非法治、反法治的手段和方法,越來越無法容忍,而且不可阻擋。

懇求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肖 明
電 話:15827204997
2014年 5月 28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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