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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三讀 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性別平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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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家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範未來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心理、社工等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

有鑒於現行家事法條文對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未能具體明訂,為健全家事調解法制,引導朝向專家介入方向前進,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家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具體規範從事家事調解工作之專家或適當人士,應具備的專業資格能力及經驗

修法明訂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工及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另外,由於台灣跨國婚姻興盛,涉外案件日益增多,但現行法條賦予法院對於不通曉國語的當事人聲請通譯有裁量權,若當事人不能理解法庭所用語言,不但損害其權利也難以達成家事事件法之統一法秩序的目的。

因此,為保護人民司法訴訟防禦權之完備,修法取消法院的裁量權,明訂家事事件當事人及其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另外,針對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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