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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污法修正 加重刑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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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3日電)環保署今天表示,水污法修正條文已公布,除強化風險管理、加重刑責及提高罰鍰上限10倍,並可追繳不法利得。

民國102年底,發生日月光公司廢水污染後勁溪事件,及近來陸續發生多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以制裁蓄意非法業者。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說明修正重點,主要為「強化風險預防管理」、「強化刑責及罰則」、「追繳不法利得」、「鼓勵檢舉不法」及「資訊公開」。

為強化風險預防管理,環保署將現行不得任意繞流排放、不得任意稀釋及應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定,提升至母法管理,並增訂特定產業污染物揭露及廢水含有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的項目,有危害水體之虞,提出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並經許可,才可運作的規定。

強化罰則管理部分,環保署水保處表示,基於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將按日連續處罰裁罰方式,改按次處分執行。

對任意繞流排放、稀釋、未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放流水超標行為,罰鍰上限由現行新台幣6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規避、妨礙檢查罰鍰上限由現行30萬元提升至300萬元。未取得許可、未申報等涉及實質污染的違規行為,罰鍰上限均提高10倍。

強化刑責部分,依不遵行停工、排放有害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無證排放、繞流排放等違規行為及致人於死、重傷、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的具體危害結果,分別提升刑度及罰金,並增定同時科處法人及自然人10倍以下罰金及犯罪所得沒收的規定。

另外,增訂違反水污法義務者除依法裁處罰鍰外,得追繳其消極及積極的所得利益。

為了鼓勵檢舉不法,也增訂企業內部員工揭發雇主不法(吹哨者)保護條款,及提撥部分罰鍰作為民眾檢舉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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