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控訴蘇州吳中檢察院和吳中公安查案不公

同一案子同一嫌疑人案情猶如過山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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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6月12日訊】2012年9月14日王穎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拘留。涉案公司是深圳升澤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分公司」),負責人是王福升,其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王福升,由此可見,王福升是承擔責任的主體。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王穎僅僅是2012年3月20日才到蘇州分公司上班的,其職責是負責蘇州分十幾名公司員工的教育培訓,根本沒有參與蘇州分公司的主要業務運營,也沒有證據證明王穎是蘇州分公司的主要負責的人員。從卷宗中各種文件的簽署以及各種單據的簽字都沒有王穎的名字。但吳中分局堅持只抓王穎一個人,放任真正應該承擔責任的王福升和蘇州分公司的其他負責人不抓,讓一個普通員工來當替罪羊,明顯另有隱情。無論從犯罪的主體和犯罪的內容,王穎均沒有任何犯罪事實。
  
2012年10月12日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提請批准逮捕書【蘇公吳刑提捕字(2012)第717號指控王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2.5萬元。
  
2012年12月6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蘇吳】檢不捕說理【2012】222號,認為王穎涉嫌集資一案,經本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王穎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逮捕必要,決定不予批准逮捕。本案王福升、張譽保、王磊、王新等人均未對案件事實作出相關陳訴。現有證據未能證實本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014年3月24日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起訴意見書吳公(經)刑訴字【2014】144號中認定王穎從231人處吸收存款1388.76萬元,共計返利1392700元。
  
2014年8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吳檢訴刑訴【2014】909號中又認定王穎從130人處吸收存款741.50萬元,認定深圳升澤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范麗華、明柳、范麗娟等人的證言。他們這些所謂的證人即是深圳升澤隆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經理,也是拿了高額的提成的直接受益者,公安不但不抓他們,反而把他們作為證人,該追的贓款不追,卻凍結同是受害人的王穎的弟弟賬上的74萬,這一創新真是該大力宣傳該成為全國同行學習的典範。
  
從2012年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提請批准逮捕書、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不難看出,吳中分局和吳中檢察院都認可兩件事,王穎沒有逮捕的必要,此案王福升、張譽保、王磊、王新都沒有抓捕歸案。
  
可是隨著王穎家屬李春霞舉報蘇州市有關領導暗箱操作把王福升準備的取保保證金500萬減為300萬,並從中收了60萬好處費後,案情出現了戲劇性的改變,先是到2014年3月24日的吳中分局起訴意見書一下把非吸金額從252.5萬元一下提升為1388.76萬元。數額差距如此之大,這裡面就是不懂法律的也能看出貓膩。而到了2014年8月27日不但人數從231人變為130人,金額也一下又跌了647.26萬元,變成了741.5萬元,吳中檢察院和吳中公安局的前後做法和案子金額猶如過山車,讓人不得不懷疑,這兩個部門究竟是不會查案還是另有隱情?前後差異竟然這麼大。
  
根據王穎家屬提供的證據表明,本案的偵查人員已經涉嫌了受賄等犯罪行為。錄音錄像證據表明:王穎家屬找到中間人進行為王穎取保候審時,偵查人員要求拿出500萬元才能取保,後經王福升委託的中間人與偵查人員討價,顯示偵查人員同意300萬元也可取保候審,但要有60萬元的好處費。從銀行轉賬和提取現金60萬元的證據印證了該說法。具體查證該事實,需要檢察機關和紀檢機關進行,王穎的家屬已經將相關證據提供給檢察機關和相應的紀檢機關。我們相信會有一個公正的查處結果。
  
王穎完全是一個受害者,卻反而被作為替罪羊予以追究,顯然是錯誤的指控。請有關部門查明事實,依法對王穎作不起訴處理,以示法律公正。
  
王穎家屬李春霞
  
聯繫電話:186039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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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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