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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偶爾辦公 費用無法申報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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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9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平多倫多編譯報導)家中有辦公室,部份支出申報抵稅前,一定要搞清《所得稅法》中有關家庭辦公室開支申報抵稅方面的2大條款,其中1條是針對他僱員工,另一條是針對自僱人士。

對於他僱員工來說,如家庭辦公室是其主要辦公地點(50%以上時間用於辦公),且僱傭合同要求其保留這一家庭辦公室,家庭辦公室一些支出方可申報抵稅。此外,員工僱主必須在T2200《僱傭條件聲明表》(Declaration of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中明確規定這一要求。這份表格雖無需在報稅時提交,但必須手中備有,以防稅局要求查看。

對於自僱人士來說,要想家庭辦公室支出申報抵稅的唯一條件是,家庭辦公室必須為本人主要辦公場所。如果不是這樣,家庭辦公室則必須專門用於自僱業務辦公用,定期用於會見個人業務想著客戶、顧客或病患。

失敗案例

帝銀財富顧問服務部稅務與地產理財執行主管哥倫貝克(Jamie Golombek)在金融郵報最新撰文中用一個最新案例,提醒大家注意家庭辦公室方面的界定。該案例中當事人為1名律師,這名律師試圖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別申報6,600和1萬元的家庭開支抵稅,但被法官駁回,理由是這名律師雖有可能在家中開設家庭辦公室,但卻無法證實她家中的確有用於定期會見客戶的專門辦公室場所。

該案中,這名律師稱2006年9月在家中開設家庭辦公室,一是為工作時間靈活,二是為方便照顧孩子。但同時當年她還與1友人及4名律師同行租賃了一間商用辦公室。她說,家庭辦公室雖不是她的主要辦公室場所,但家中放有200名客戶文件,並定期在家中會見客戶,因此一樓和地下室20%支出可申報抵稅。在被法官要求提供2007和2008年家中辦公、客戶會見方面的文件記錄時,她卻說這些日常記錄是用PCLaw 和Microsoft Outlook軟件管理,每6個月自動刪除記錄,因此無法提供,因而被法官裁定證據違反常識,不足採信,最後申報要求被駁回。◇

責任編輯:文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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