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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贏了官司輸了人品 也輸掉10萬律師費

文/傑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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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09日訊】律師辦案風格各有千秋,對法典和訴訟程序見解相左,在法庭上各執一詞是最平常不過的事情。不過辦案的行事風格也有底線,那就是【民事訴訟程序章程】(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和【專業行為守則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中所規定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操守。律師們在訴訟中為客戶辯護,據理力爭是本職所在;但同時,律師們也需恪守法庭程序,尊重法官指令,與對方律師以禮相待,有效合作,共同以最快捷、節省開支的方式推動案件的解決。

在Saleh v. Nebel這樁簡單的車禍索賠案件中,代理被告保險公司的律師跨越職業操守的底線,他的無釐頭言行有如列車脫軌,一去不可收拾,以至於小事化大,讓一樁簡單的民事傷害官司整整審了8天,並在整個過程中步步與原告為難,藐視法庭令狀。8天的庭審後,被告贏得官司,免於支付原告3萬元的傷害賠償,但本應該由原告(輸掉訴訟一方)補償給被告(贏得訴訟一方)的10萬元訴訟費用,被告卻一分都沒拿回。

案例回顧:

本案的案情並沒有什麼複雜之處,就是眾多車禍傷害索賠案中的一起。被告對車禍中的過失責任也無異議。案件中唯一需要法庭決斷的,祇是原告所受傷害是否全由車禍引起、傷害程度以及賠償金額。

被告律師無視職業守則、百般為難,故意拖延,就連基本的日程商定和複印費用這樣的小事都不肯與對方律師合作。直到庭審時分,被告律師依然在提供專家報告時拖拖拉拉,差一點就讓庭審半途而廢。

奇跡的是,庭審居然走完了整個過程,直到陪審團開始商議賠償數額,這時,被告律師再甩出一大招,提起動議,稱原告所受的傷害不符合【保險法】中所規定的「非確定數額金錢賠償門檻」。這個門檻限定,原告受的傷必須是「持久且嚴重的身體傷殘,或是對傷者的肌體、心理、精神有著重大的功能性傷害」,如果未能符合這一標準,原告便無權向被告索要「非確定數額的賠償」(Non-pecuniary Damage, 也稱為General Damage, 指的是無法以簡單量化手段來衡量的傷害,如心理傷害,由於疼痛或殘障帶來的痛苦,失去生活樂趣,影響家庭關係和社交等)。法官最終認可了這一動議,認為原告的損失確實不夠嚴重,未能達到索賠門檻,而直接駁回起訴(Action Dismissed)。也就是說,雙方白忙活一場!

原告的訴訟從技術層面是「失敗」了,按照費用分擔原理,敗訴方應承擔勝訴方的「部分」訴訟費用。法官衡量各種因素,將合理的費用定在10萬。但法官話鋒一轉,開始衡量被告律師的行事方式:

在正式的庭審前,原告被告曾進行庭前會議(Pre-trial Case Management),這場會議的目的是幫助雙方為庭審做好充分準備,將已經達成一致的議題排除在外,備齊所需證據材料,以便盡可能縮短庭審時間,節省法庭開支和雙方律師費。在這次會議上,主持人要求雙方按照法庭所規定的時限交換證據,在開庭前為陪審團準備好問題,共同完成證據簡報,提供可能的證人陳述。被告律師對所有這些要求置若罔聞,盡管這都是合理要求,只要肯與對方合作,就能辦到。

法官對被告的行為總結道:

「玩弄計謀、不講禮節:顯而易見的就醫記錄收據,偏要找醫院診所一一核實真偽,手握關鍵文件,直到開庭前最後一刻才公布;在和對方律師交談中信口雌黃(無論有意還是無心),拒絕將相關文件納入證據,卻對非關聯文件扯著不放;拒絕為共同的花費承擔一毛錢;即使在法庭發出令狀後,也公然藐視不配合。所有這些行為,都及其不專業,幾十年來一直被業界所不齒。」

這通分析過後,法官判道,被告本應得到的10萬訴訟費賠償,一分不給。被告律師搬起一塊石頭想砸向對方,但由於石頭太重,最終砸到了自己腳上。

法律常識解讀:民事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包括什麼?

 訴訟費用不僅僅包括律師費。就拿車禍傷害案件來說,訴訟雙方還可能需要支付:專家鑒定費、旅行費、律師辦公耗材費,長途電話、傳真、打印、體檢、醫生報告等。

訴訟費用誰來承擔?

在安省的民事法庭,通常的慣例是「輸者為贏家支付訴訟費」,但不是百分百全包,費用補償有兩種方式,一種叫做部分補償(Partial indemnity Cost), 最為常見,通常是整筆訴訟費用的50%左右;另一種叫做實質性補償(Substantial Indemnity Cost), 可達到部分補償的1.5倍,只有在少數案例中被使用,其中情形之一,就是訴訟一方的言行極度無禮,令人髮指。另一種情形,則和庭審前的和解有關。

庭前和解對訴訟費的影響?

庭前和解是影響訴訟費用的關鍵因素之一。由於庭審需要動用巨大的法庭資源(都是納稅人的錢),也要訴訟雙方支付高額的律師費,在【民事訴訟程序章程】中特別鼓勵庭前和解(Settlement Offer),這種鼓勵可不是道義上的,而是涉及到實實在在的費用問題,如下:

原告讓步,被告不領情

原告在2015年1月1日提出和解,同意被告賠償50萬就可以結案。被告不同意,非要一路打到法庭上,要聽法官親自說出賠償金額才罷休。庭審在2015年9月1日落下帷幕,法官認為,原告應獲賠償不止50萬,60萬還差不多!這下好了,被告不但要支付60萬賠償,還要支付原告訴訟費——到2015年1月1日前,按照部分補償的比例支付,從1月1日到9月1日之間所産生的訴訟費用,按照實質性補償的比例支付。

被告讓步,原告不領情

被告在2015年3月8日提出和解:賠償原告50萬,咱們就不要上庭了好不好?原告說:這麼點錢就像把我打發了。不幹!咱們法庭上不見不散。2015年11月30日,終於開庭了!法官聽了案情說:賠個50萬算是很厚道了,我看40萬還算合理。好吧,這下原告獲得40萬賠償,少了10萬!同時,以被告提出和解方案的日期3月8日為分水嶺,在此之前,被告按照「部分補償」的比例給原告報銷訴訟費,在和解無效之後直到11月30日開庭,則是贏了錢的原告,需要按照「部分補償」比例,給被告報銷訴訟費。這就是對原告不領情的金錢懲戒。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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