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改「警察法」 被疑擴權將公權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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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慧心綜合報導)中共公安部近日公布《警察法》修訂草案,其中在對警察使用武器放權方面引起各界憂慮,輿論質疑這一規定或將權力濫用合法化。

12月初,中共公安部在其官網上公示《警察法》修訂草案,引發輿論關注。該草案對警權作出了若干調整,從原有的52條增加到109條,可稱為「大修」。其中,最受關注的莫過於對警察使用武器的相關規定。

根據修訂草案稿,中國大陸警察在以下五種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

1. 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2. 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3.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凶、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

4. 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5. 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人權組織:恐加劇公權濫

據法新社報導,人權組織「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12月22日表示,新法草案中有關「可使用武器情形」的規定,部分與聯合國的基本原則不符,或會加劇權力的濫用。

該草案寫道,遇到「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警察「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人權觀察」表示,「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在中國法律內的解釋十分寬泛,可能造成國際法所允許的範圍之外的警察開槍的情形出現。

據海外中文媒體報導,由於在中共建政時,警察在「鎮壓反革命」活動中的先鋒作用,警權一直在中國的執法體系中處於強勢。近年來在中國大陸一直有限制警權的呼聲,但修訂草案擴大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權力自然引發爭議。

去年5月發生在黑龍江慶安火車站候車室的警民衝突事件,就一度引起有關警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開槍的爭議。事發時,訪民徐純合在上訪途中與火車站執勤民警發生爭執,被警察開槍打死。事後認定警察開槍行為屬於合法,而徐純合的家屬得到一筆撫慰金。

除此之外,廣西民警酒後開槍打死孕婦案、遼寧盤錦一村民因占地糾紛被警方槍擊致死案、慶安槍擊事件等,使公眾對於警察濫用開槍權的擔憂急劇增加。特別是在北京發生的至今懸而未決的雷洋案,更加重了公眾對警權的恐懼和擔憂。

拓展警權 目的是恐嚇百姓

據自由亞洲12月23日報導,美國亞太法學研究所負責人孫遠釗博士認為,拓展警權一定要小心謹慎,「有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就是開槍是否可以用橡皮子彈,雖然橡皮子彈也有可能打死人,但是殺傷力要小得多。」

孫遠釗博士表示,增加警察的開槍權,也一定要增加其責任,「權與責是一個肩膀,左右肩必須並行,如果一味擴大警察的權力,而不對警察進行有效監督,後果不堪設想。」

有人認為美國警察擁有較大的開槍權,但北京的律師李靜林則表示,中國警察和美國警察所面臨的危險不可同日而語,「美國人人都有持槍權,警察必須在一秒鐘內作決定是否開槍,否則就會面臨生命危險。」

李靜林律師說,中國警察是社會秩序的維護者,也是高危行業,但是中國公民不具有持槍權,很難對警權形成現實制衡,所以對於警權的調整應該三思而行。「中國人連菜刀都要登記,盲目擴大警察的開槍權,我認為,就是要恐嚇中國老百姓,讓他們對警察惟命是聽。」#

責任編輯:李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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