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酷刑折磨 上海金聞鋒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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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2月01日訊】原上海寶鋼股份公司職工、法輪功學員金聞鋒二零一五年九月要求法辦江澤民,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釋放所有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下面是金聞鋒陳述部份被迫害經歷:

我原在上海寶鋼股份公司技術部(現製造管理部)檢測中心電爐分析室工作,於一九九八年底開始修煉法輪大法。

二零零三年五月下旬,我被調到專管中隊,經歷了多種酷刑折磨。參與迫害惡警是以項建中為首的中隊警察,包夾的惡人有:金楊 官、占壽文、王大成、司導龍等。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被釋放。

坐小老虎凳

這是一種繞線圈的小圓凳,三十幾厘米高,腰要挺直,小腿與地面垂直,雙 腳併攏,面對牆上貼著誣蔑大法的幾行字,不許閉眼。動作稍不到位,立刻遭到一頓毒打:一種打法叫「抄蹄筋」——惡人用手抓我的大腿筋,用拳頭狠打,用腳猛 踢大腿兩側;不到三天,大腿下的皮膚一片紫黑色,走路像一腳踏空了,一瘸一拐的。腿不能彎,不能蹲,坐小圓凳時,必須撲倒在地上,用手撐著爬上圓凳坐上去。

將我強摁在牆角邊坐在地上毒打

惡人司導龍先用腳尖踢我後腰,後用腳跟猛踹,用膝蓋猛頂後椎骨。

不給睡覺

惡人輪流看著不給睡覺。

撕大腿

一人捂嘴、二 人摁住手臂,再有一人把一個方凳塞在我兩腿之間,另有二人用力把兩腿向兩邊掰開,撕裂大腿。

再次勞教 被強行開除

二零零六年四月,我又被非法押往上海青浦第三勞教所法輪功專管中隊,這時的專管中隊已經搬到了三所醫院裡面的一幢大樓的三樓。期間被強迫無時間限制地面壁坐於方凳,牆上貼著法輪功是X教的字,眼睛不許閉著,從早上五點多一直到第二天凌晨一兩點;強迫看誣蔑法輪功的電視;被包夾犯人按著頭往牆上撞。

期間,寶鋼派人來勞教所解除了我的勞動合同,我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八日被釋放,為了工作的事去問過寶鋼勞資科,答覆稱按合同規定被勞教可以開除,不管當事人承不承認勞教的合法性。我也向當時的寶鋼領導寄過掛號信,但沒有收到回覆。

控告江澤民的法律依據

本人因堅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權益而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勞教。責任單位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 「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 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 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 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 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上海市寶山公安分局、上海市寶江公安分局、上海市青浦勞教所對本人施用酷刑,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上海市寶山公安分局、上海市寶江公安分局用非法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上海市610辦公室、上海市寶山區610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鑒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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