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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兒童災亡理賠 金管會擬給付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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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3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筠芸台灣台北報導)美濃大地震造成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多名幼童傷亡,由於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引起各界對於年幼者投保相關規定的討論,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1日召開修正案公聽會,多名立委希望將天然災害列為例外,金管會回應表示,天災範圍及定義應該更明確及容易判定,以免未來產生理賠爭議;該會初步傾向針對15歲以下天災身故兒童,給付保額30萬元。

立委們提出多達15種的修正草案版本,有的希望將天然災害列為例外、有的希望能夠溯及既往,還有希望將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也納入天災例外的範圍。

對於兒童是否應該有死亡保障,各有不同意見,出席公聽會的學者大多對15歲以下兒童是否能行使同意權提出疑慮,因為兒童並無法完整表達意見,大部分是父母代為行使權利。加上,兒童並不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給予過高死亡保障,有違保險精神,應預防道德風險。

金管會指出,支持在不增加道德危險前提下,可研議天災除外的規定,以兼顧未成年人生命權保護及保險權益,但就天災的範圍及定義,應予明確及容易判定,以避免未來產生理賠爭議。另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本案不宜溯及既往。◇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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