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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童灾亡理赔 金管会拟给付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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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3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筠芸台湾台北报导)美浓大地震造成台南维冠金龙大楼倒塌,多名幼童伤亡,由于现行《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以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之日起发生效力”,引起各界对于年幼者投保相关规定的讨论,立法院财政委员会31日召开修正案公听会,多名立委希望将天然灾害列为例外,金管会回应表示,天灾范围及定义应该更明确及容易判定,以免未来产生理赔争议;该会初步倾向针对15岁以下天灾身故儿童,给付保额30万元。

立委们提出多达15种的修正草案版本,有的希望将天然灾害列为例外、有的希望能够溯及既往,还有希望将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者也纳入天灾例外的范围。

对于儿童是否应该有死亡保障,各有不同意见,出席公听会的学者大多对15岁以下儿童是否能行使同意权提出疑虑,因为儿童并无法完整表达意见,大部分是父母代为行使权利。加上,儿童并不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给予过高死亡保障,有违保险精神,应预防道德风险。

金管会指出,支持在不增加道德危险前提下,可研议天灾除外的规定,以兼顾未成年人生命权保护及保险权益,但就天灾的范围及定义,应予明确及容易判定,以避免未来产生理赔争议。另外,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建议本案不宜溯及既往。◇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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