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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大紀元2016年05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文敏台灣苗栗報導)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罰5萬」。根據國民健康署的調查,有48.5%的菸品販售業者,未經確認身份便賣菸給青少年,而苗栗縣的不合格率,高達66.7%;苗栗縣衛生局呼籲業者請善盡社會責任,和我們一起擔任青少年的守門員,共同守護青少年的健康。
國民健康署委託消基會,於104年4月至9月期間,針對全台22縣市抽測672家菸品販售場所,安排年滿18歲工讀生,身穿制服以喬裝的方式至店裡買菸,測試業者是否拒絕賣菸。調查結果發現:有48.5%店家未經確認年齡即販售,其中檳榔攤、傳統商店等分別高達54.9%及66.4%。而苗栗縣受測30家的店家中,有20家未確認年齡即販售菸品,不合格率高達66.7%,其中傳統商店不合格的有9家,檳榔攤有6家。
苗栗縣衛生局長張蕊仙表示,為了下一代的健康,請販售菸品業者,當您懷疑買菸者未滿18歲時,請記得「停、看、聽」3個步驟:
第一招:停。「停止銷售菸品給未滿18歲的青少年」。
第二招:看。「仔細觀察顧客是否滿18歲,如有懷疑,先查明身分證明文件」。
第三招:聽。「委婉告知相關法令規定、並請顧客耐心聆聽」。
在此,也呼籲業者請善盡社會責任,和我們一起擔任青少年的守門員,共同守護青少年的健康。◇
責任編輯:陳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