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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納專法 台學者:應跳脫勞基法框架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說,政府調漲基本工資,應把勞動生產力、經濟成長力納入考量。(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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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認為,若新政府想要提高基本工資,應直接從執行既有行政程序下手就可解決,無須另立專法,目前所有問題無法由訂專法來解決,目前的基本工資有法源依據,也有法律的約束。

辛炳隆表示,若真有必要另立專法,就應該要跳脫《勞基法》框架,朝向納入「所有勞務提供者」的最低工資制度思考,不論哪個政黨執政,若要提高基本工資,現有的制度是把基本工資的調漲,用行政裁量權決定。

辛炳隆說,用法律方式訂定基本工資,不外乎是想達到二個目的,透過基本工資達到「維持最低生活水平」及「平衡勞資議價能力不對等的現實」;另外,勞資雙方在談判協商當中,力量是不對等的,若任何市場決定工資,資方會控制勞方,勞方就會被剝削,這兩個目標往往有時候是會產生抵觸的。

辛炳隆提到,「平衡勞資議價能力不對等的現實」應該是工會的職責,不需要納入由平衡議價能力而來的「勞動生產力成長」作為調整指標,基本工資當然要以保障勞動者生活為目標,目標愈單純愈能達到共識,愈有理論基礎讓基本工資做調漲。

不過,辛炳隆也對目前的審議委員會提出質疑,包含誰來決議、勞工代表是否具有代表性;若基本工資發生爭議,依據權責相符原則又該誰來擔起責任?若各項調整指標只是作為參考,而不是寫成公式,那意義何在?若寫成公式,審議委員會是否還必須存在?

辛炳隆說,若基本工資調漲後,對勞資雙方所造成的影響,政府都要有配套措施,基本工資必須要適度提升,一般制定基本工資是把勞動生產力、經濟成長力納入考量,工資要隨著物價調漲而漲,並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所需。目前基本工資制度的不遵行率大約四成,尤其以中小企業居多,他質疑這些企業的支付能力, 真的能夠付給每位勞工充分的基本工資。◇

責任編輯:旻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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