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總會館撤旗案系列報導

舊金山撤旗案的章程翻譯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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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7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霖昭舊金山報導)舊金山高等法院6月10日對中華總會館撤旗案作出臨時判決,認為2013年5月時任總董黃榮達通過撤下青天白日旗的動議,違反了總會館章程。原、被告方在6月底對臨時判決均提交了修改建議,其中,被告方代表律師有請求法院解釋為何不採用他們對會館章程第7章的翻譯。

最初的翻譯是由法院指派的,在今年初結案陳詞的最後一天,由於被告方不同意該翻譯版本,提出另請譯員重新翻譯。法官魏斯曼(Rebecca A. Wiseman)不希望該案因翻譯問題而上訴,於是允許被告方重新翻譯,但最終不被採用。原告代理律師邵宜台則認為,這份翻譯把章程有些部分翻得「簡直亂七八糟」。

這名由中華總會館的代理律師推薦的翻譯,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在讀博士生。他對這份進行翻譯時,迴避章程中出現的「中華民國」或「民國」字眼,因此把裡面的民國紀年都翻譯成了西元年。

最受爭議的部分,是這位翻譯對「選舉」的英文用詞。他翻譯章程第七章第九條中「七會館主席各該會館自行選舉」,將「選舉」譯為「Select」(挑選)而不是「Elect」(選舉)。

邵宜台律師說,實際上,中華總會館的商董都是各大會館選舉出來的,不是挑選出來的, 他們在中華總會館里都是有投票權的。

這份翻譯中,還有多處把「選」譯成挑選、選擇的意思。如第七章標題「職員選舉法」,譯者用「choosing and recommending」(選擇和推薦);第十七條中,董事「期滿如再為其所屬會館選出者得以連任」,譯者用 「chosen」(選擇)。

這位譯者在另一些地方,則是按照選舉的意思來翻譯。如在第六章的申項中「選舉及對內各大事件」,譯者用「election」(選舉)。

中華總會館撤旗案的原告首席代理律師邵宜台。(邵宜台律師博客)

「其實這是非常細節的法律部分,他們故意在文字上找茬,想讓我們沒辦法起訴」,邵宜台說。原告方在今年4月遞交了由三名專家對這份章程翻譯的指正。

被告方的翻譯員也不敢對自己這份翻譯進行宣誓。按法律規定,翻譯員應該宣誓自己是如實進行翻譯,如果說謊,則受法律制裁。這份沒有經過宣誓的翻譯也不能成為證詞,最終沒有被法官採納,只被放在了跗注里面。該案就再也沒有這位翻譯員的參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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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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