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总会馆撤旗案系列报导

旧金山撤旗案的章程翻译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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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李霖昭旧金山报导)旧金山高等法院6月10日对中华总会馆撤旗案作出临时判决,认为2013年5月时任总董黄荣达通过撤下青天白日旗的动议,违反了总会馆章程。原、被告方在6月底对临时判决均提交了修改建议,其中,被告方代表律师有请求法院解释为何不采用他们对会馆章程第7章的翻译。

最初的翻译是由法院指派的,在今年初结案陈词的最后一天,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该翻译版本,提出另请译员重新翻译。法官魏斯曼(Rebecca A. Wiseman)不希望该案因翻译问题而上诉,于是允许被告方重新翻译,但最终不被采用。原告代理律师邵宜台则认为,这份翻译把章程有些部分翻得“简直乱七八糟”。

这名由中华总会馆的代理律师推荐的翻译,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在读博士生。他对这份进行翻译时,回避章程中出现的“中华民国”或“民国”字眼,因此把里面的民国纪年都翻译成了西元年。

最受争议的部分,是这位翻译对“选举”的英文用词。他翻译章程第七章第九条中“七会馆主席各该会馆自行选举”,将“选举”译为“Select”(挑选)而不是“Elect”(选举)。

邵宜台律师说,实际上,中华总会馆的商董都是各大会馆选举出来的,不是挑选出来的, 他们在中华总会馆里都是有投票权的。

这份翻译中,还有多处把“选”译成挑选、选择的意思。如第七章标题“职员选举法”,译者用“choosing and recommending”(选择和推荐);第十七条中,董事“期满如再为其所属会馆选出者得以连任”,译者用 “chosen”(选择)。

这位译者在另一些地方,则是按照选举的意思来翻译。如在第六章的申项中“选举及对内各大事件”,译者用“election”(选举)。

中华总会馆撤旗案的原告首席代理律师邵宜台。(邵宜台律师博客)

“其实这是非常细节的法律部分,他们故意在文字上找茬,想让我们没办法起诉”,邵宜台说。原告方在今年4月递交了由三名专家对这份章程翻译的指正。

被告方的翻译员也不敢对自己这份翻译进行宣誓。按法律规定,翻译员应该宣誓自己是如实进行翻译,如果说谎,则受法律制裁。这份没有经过宣誓的翻译也不能成为证词,最终没有被法官采纳,只被放在了跗注里面。该案就再也没有这位翻译员的参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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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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