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旗案原告律師提新訴求:會館投票應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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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霖昭舊金山報導)舊金山中華總會館8月份收到撤旗案最終判決後,沒有執行法院判決,將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掛回原處,而是在8月27日月會上,以超過2/3票數通過了今後不掛這面旗的動議。

撤旗案原告首席代理律師邵宜台本週五表示,這次投票票數未超過3/4,再次違反會館章程,她將於下週一向法院遞交一份新訴求,請求法院更正判決。

邵宜台律師
邵宜台律師。(邵宜台提供)

重新對國旗投票,需超過3/4

2013年5月,舊金山唐人街的駐美中華總會館時任輪值總董黃榮達,以不到一半的投票支持率宣布通過撤旗臨時提案,撤下會館內和樓頂懸掛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一個月後被3名商董告上法庭。

今年8月,法院判定被告敗訴,2013年黃榮達通過撤旗議案未超過2/3,違反會館章程。法官懷斯曼(Rebecca Wiseman)在最終判決理由書(Statement of decision)第37條中,明確了國旗提案對於中華總會館都是「重要事件」,因此需要中華總會館超過2/3的出席商董贊成,才能獲得通過。

原告律師邵宜台指出,在2013年之前,董事會已至少兩次表決要永久懸掛青天白日滿地紅旗。

第一次是2003年3月月會,有三邑總會館商董首次提出會館是否只掛美國國旗的提案,也就是是否撤除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在4月26日月會表決時,37票:15票,超過2/3的出席商董鑑於撤旗會造成僑社分裂,通過永久擱置撤旗提案。

第二次是三邑會館及陽和會館起訴中華總會館,原、被告方在2005年5月達成庭上協議,中華總會館將永久懸掛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維持原來傳統的總董交接儀式,只是三邑及陽和會館總董輪值時,他們可在自己的會館用他們自己的儀式交接。

根據會館章程附錄第13條規定,「凡修改成案或翻案,必要得二人提議、四人附議,又得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成通過方能發生效力」。據此,重新對國旗議案進行投票,需要超過3/4的出席商董贊成,才可通過。

邵宜台認為,法院沒有修改章程的管轄權。法院判決對國旗議案投票需超過2/3的出席商董同意,已超出其審判權限。依民事訴訟法第663條,應予廢置。根據章程附錄第13條,重新對國旗議案進行投票,是需要超過3/4的出席商董同意,才可通過。

修正判決可阻止中共干預

邵宜台還表示,8月27日的表決前,至少有5名商董被中共威脅,要求一定要出席並支持再次動議,動議內容與2013年5月25日投票一樣,只掛美國旗及加州旗、會館旗而不掛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因為被中共威脅受影響的商董有義務必須迴避投票,因此當天52人出席中,支持的36票應至少減去5票,為31票:16票,支持率不足2/3,更不足3/4。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57條及663條,邵宜台認為法院判決書應加上廢置7月和8月兩次月會對抗判決的投票結果。

在8月月會上,撤旗案被告黃榮達首次當眾承認,舊金山中領館前總領事袁南生是撤旗背後推動者,袁本人也在署名文章中稱,他是第一個走進中華總會館的中共官員,受黃榮達等人接待。

多名商董表示,他們在掛旗問題上遭到威脅,不支持撤旗則不能回鄉(指廣東省)、不能回大陸,並受到某領事的約談。如果總董聽取不記名投暗票的建議,他們就不可能投下違心一票。2013年的撤旗提案就是以暗票的方式進行投票。

邵宜台說:「鑑於中共明顯涉入中華總會館一案,一再重複破壞章程,並非法地威脅投票商董,法院應修正判決,把未來重新投票移旗的最低票數依章程更正為3/4,方可阻止外來勢力繼續不法干擾加州的傳統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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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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