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旗案原告律师提新诉求:会馆投票应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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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9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李霖昭旧金山报导)旧金山中华总会馆8月份收到撤旗案最终判决后,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将青天白日满地红旗挂回原处,而是在8月27日月会上,以超过2/3票数通过了今后不挂这面旗的动议。

撤旗案原告首席代理律师邵宜台本周五表示,这次投票票数未超过3/4,再次违反会馆章程,她将于下周一向法院递交一份新诉求,请求法院更正判决。

邵宜台律师
邵宜台律师。(邵宜台提供)

重新对国旗投票,需超过3/4

2013年5月,旧金山唐人街的驻美中华总会馆时任轮值总董黄荣达,以不到一半的投票支持率宣布通过撤旗临时提案,撤下会馆内和楼顶悬挂的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一个月后被3名商董告上法庭。

今年8月,法院判定被告败诉,2013年黄荣达通过撤旗议案未超过2/3,违反会馆章程。法官怀斯曼(Rebecca Wiseman)在最终判决理由书(Statement of decision)第37条中,明确了国旗提案对于中华总会馆都是“重要事件”,因此需要中华总会馆超过2/3的出席商董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原告律师邵宜台指出,在2013年之前,董事会已至少两次表决要永久悬挂青天白日满地红旗。

第一次是2003年3月月会,有三邑总会馆商董首次提出会馆是否只挂美国国旗的提案,也就是是否撤除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在4月26日月会表决时,37票:15票,超过2/3的出席商董鉴于撤旗会造成侨社分裂,通过永久搁置撤旗提案。

第二次是三邑会馆及阳和会馆起诉中华总会馆,原、被告方在2005年5月达成庭上协议,中华总会馆将永久悬挂青天白日满地红国旗,维持原来传统的总董交接仪式,只是三邑及阳和会馆总董轮值时,他们可在自己的会馆用他们自己的仪式交接。

根据会馆章程附录第13条规定,“凡修改成案或翻案,必要得二人提议、四人附议,又得出席人数四分之三赞成通过方能发生效力”。据此,重新对国旗议案进行投票,需要超过3/4的出席商董赞成,才可通过。

邵宜台认为,法院没有修改章程的管辖权。法院判决对国旗议案投票需超过2/3的出席商董同意,已超出其审判权限。依民事诉讼法第663条,应予废置。根据章程附录第13条,重新对国旗议案进行投票,是需要超过3/4的出席商董同意,才可通过。

修正判决可阻止中共干预

邵宜台还表示,8月27日的表决前,至少有5名商董被中共威胁,要求一定要出席并支持再次动议,动议内容与2013年5月25日投票一样,只挂美国旗及加州旗、会馆旗而不挂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因为被中共威胁受影响的商董有义务必须回避投票,因此当天52人出席中,支持的36票应至少减去5票,为31票:16票,支持率不足2/3,更不足3/4。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7条及663条,邵宜台认为法院判决书应加上废置7月和8月两次月会对抗判决的投票结果。

在8月月会上,撤旗案被告黄荣达首次当众承认,旧金山中领馆前总领事袁南生是撤旗背后推动者,袁本人也在署名文章中称,他是第一个走进中华总会馆的中共官员,受黄荣达等人接待。

多名商董表示,他们在挂旗问题上遭到威胁,不支持撤旗则不能回乡(指广东省)、不能回大陆,并受到某领事的约谈。如果总董听取不记名投暗票的建议,他们就不可能投下违心一票。2013年的撤旗提案就是以暗票的方式进行投票。

邵宜台说:“鉴于中共明显涉入中华总会馆一案,一再重复破坏章程,并非法地威胁投票商董,法院应修正判决,把未来重新投票移旗的最低票数依章程更正为3/4,方可阻止外来势力继续不法干扰加州的传统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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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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