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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服務費漲桃機仍出包 台消基會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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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09日訊】民眾每次出境隨機票繳交機場服務費屬於使用規費,去年5月調到500元,台消基會表示,費用調漲後桃機出包狀況頻仍,且定義與規範不明,政府應儘速修法,並公布監督執行狀況。

消基會表示,隨著旅行人數攀升,機場服務費去年5月從新台幣300元調整到500元,光是機場服務類項目,2014年有新台幣19億元的收入,2015年約有33.8億元,今天預估有39億元的進帳,占桃機整體收益近4成。

消基會質疑,桃機收入不斷創新高,但今年 6月迄今發生9起出包事件,服務水準跌至谷底,不知道桃機把消費者繳交的「機場服務費」用於何處。

消基會指出,根據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法規,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每人每次出境雖隨機票繳交500元機場服務費,一半作為觀光局的觀光發展基金,一半則進了桃園機場公司的口袋。

消基會強調,機場服務費是「稅」或「規費」,政府應該釐清。根據民航局說法,機場服務費是旅客出境就必須繳交,與其他國家目的徵收方式相同。名目上雖然稱為「機場服務費」,事實上財政部將這項費用認定為使用規費,屬於國家稅收。但機場服務費受「規費法」限制,若金額有所調整,必須呈報主管機關財政部審核。

消基會認為,「稅捐」與「規費」雖然同屬「公法上之負擔」,但兩者仍有不同;稅捐無對待給付,也就是人民繳稅,但政府未必有相對應的給付;規費則是公行政或利用可能性的對價。因此,以規費的定義而言,旅客繳交機場服務費後,機場必須提供對應的服務與設施。

消基會強調,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明文規定「得」收取,而非「應」收取,也就是「機場服務費」並非法律規定強制必須收取的項目,因此,單項目的達成後,應停止收費。

消基會呼籲,由於機場服務費一半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其用途應與機場設施、服務相應。觀光局與桃園機場公司應儘速公布其用途,以解答消費者疑惑。交通部與財政部應加強監督桃機「機場服務費」的運用執行狀況。

消基會建議,交通部與財政部應將機場服務費的定義、內容、範圍詳細明訂於母法或授權子法中,使消費者了解機場服務費繳交的實質意義。

消基會認為,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改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細則、規定,凡涉及指稱機場服務費者,應將其改為與實際性質更為相應的名詞,並和航空業者協調,將購票資訊的名詞統一,讓民眾更清楚瞭解其涵義。

針對航空業者,消基會說,機場服務費涵蓋的用途與內容,僅以「用於機場設施更新及發展,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說法過於簡略,業者可在官網上設固定頁面介紹機場服務費的性質、為何要繳、繳這筆錢的用途等資訊,並定時提出營運報告,讓消費者瞭解費用的去向。

消基會指出,航空業者在官網揭露的購票資訊大多將機場(稅)服務費、燃油附加費與其他費用混合為總金額,或是以代碼指稱收費項目。業者應清楚分列機場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的金額,並非將前兩項與其他費用混淆。

消基會認為,只要消費者出境,就是使用機場服務、設施,必須繳納機場服務費。所以,如果消費者購票後未出境,業者應主動告知,並主動退機場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給消費者。(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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