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外國創業者在美合法逗留和工作的最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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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終規定的有關規定,每個新近成立的公司(start-up entity)可以有最多3名符合條件的創業者獲得臨時逗留權,外加其配偶和子女。獲得臨時逗留權的外國創業者只能為其本公司工作。

美國移民局於2017年1月17日在聯邦登記(Federal Register)發佈了向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創業者發放入境許可(Parole),即在美國臨時居留許可(temporary permission),允許某些符合條件的外國創業者在美合法逗留和工作以便啟動或擴展其公司業務的最終規定。移民局最初於2016年8月26日在聯邦登記(Federal Register)上發佈了此規定的初稿,並規定公眾可以自規定初稿發佈之日起45天內提出評論和意見。此次是移民局在考慮公眾意見後公佈的最終規定。

根據最終規定的有關規定,移民局可以使用其發放入境許可(Parole)的權力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那些符合條件的外國創業者在美國逗留和工作,前提是這些創業者能夠證明其在美的逗留將具有創造快速商業增長和增加就業的潛力(potential)從而為美國提供重大公共福利(significant public benefit)。 新發佈的最終規定將於其在聯邦登記發佈後180天, 即2017年7月17日,開始生效。

根據移民局預測每年大約將有2,940人符合最終規定的要求。符合條件的外國創業者將被授予可以長達30個月的首期臨時逗留期(比此規定徵求意見稿的兩年增加了6個月)。如果移民局認為這些外國創業者符合條件,那麼他們還可以再申請長達30個月的延期(比此規定徵求意見稿的3年縮短了6個月,但總期限仍然是5年)。

根據最終規定的有關規定,每個新近成立的公司(start-up entity)可以有最多3名符合條件的創業者獲得臨時逗留權,外加其配偶和子女。獲得臨時逗留權的外國創業者只能為其本公司工作。外國創業者的配偶也可以申請美國的工作許可,但其子女不符合申請工卡的條件。

申請臨時入境許可的外國創業者必須證明其滿足以下條件才有可能獲得移民局的批准:

  1. 外國創業者在過去5年內在美國設立的創業企業(startup)中必須佔有相當數量的股權。在此規定的徵求意見稿中初次申請臨時入境許可的股權的要求為至少15%或上的股權,但最終規定採納了讀者的意見將持股的標準降至10%。在此規定的徵求意見稿中臨時入境延期申請的股權要求為至少10%或上的股權,但最終規定採納了讀者的意見將持股的標準降至5%。另外在此規定的徵求意見稿中只包括過去3年內成立的公司,而最終規定將此期限擴大至5年。
  2. 外國創業者在創業企業的運營中起到積極的核心作用,例如外國創業者在公司的位置使其能夠對公司的成功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
  3. 外國創業者能夠以如下方式證明其作為該公司的創業者在美逗留將為美國提供重大公共福利:
  • 從具有成功投資記錄的合格美國投資者(qualified U.S. investors with established records)獲得重大投資。在此規定的徵求意見稿中此投資額總數至少為5萬美元,但最終規定將此投資額降低至25萬美元。合格美國投資者可能包括風險投資商(venture capital firms),天使投資人(angel investors)等;或
  • 從聯邦、州、或地方政府部門獲得至少10萬美元的重大獎勵或補助(awards or grants);或
  • 外國創業者可以證明其部分或全部符合頭兩條標準,或部分或全部符合頭兩條標準中的一條,另外再提供其他可靠和有說服力的證據該公司具有創造快速商業增長和增加就業的潛力,從而證明其符合申請臨時入境許可的條件。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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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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