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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者喪生山野,其搭檔被告上法庭

雪盆山滑雪勝地入圍《滑雪雜誌》2007滑雪渡假勝地排行前十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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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06日訊】

案例回顧:

2009年1月,來自英國的滑雪發燒友寇先生,第二次來到位於BC省藍河的溫格勒「直升機滑雪」俱樂部,開始了其數天的越野滑雪假期。而同時,來自美國科羅拉多州的辯護律師肯尼迪先生,也是越野滑雪超級粉絲,他的妻子和他志同道合,熱衷在人跡罕至的山野中滑翔。肯尼迪也常常獨立一人到世界各地的滑雪聖地游玩。這是他第5次來到藍河的溫格勒滑雪俱樂部,準備再次迎接越野滑雪帶來的挑戰與興奮。

肯尼迪對越野滑雪中潛藏的危險十分知曉,尤其是在多樹的從林間穿越。2008年,他在溫格勒進行越野滑雪時,給妻子寫過一封郵件:

「我見識到了叢林滑雪的危險。如你所知,一個隱患就是會撞到樹上,這還不算什麼,因為多數柏樹都被雪所覆蓋著。 真正的危險是『樹井』,堪稱雪地殺手……為了將危險降至最低,我們需要在叢林地段『結伴』滑行,這樣,一旦同伴落入樹井,你可以把他挖出來,並且及時讓其他隊友知道。今天我體驗到,搭檔真的能救命。我今天的搭檔是玩滑板的。我們倆一起從山坡上下滑的時候,我突然聽到一聲尖叫,就一個急轉彎停下,結果看到我的搭檔頭朝下落到了樹井裡。我花了10分鐘才把滑板移開,幫他逃出了樹井。如果不是我及時發現,那可真是危險了,可能要花上幾個小時才能找到他呢……」

2009年1月11日,滑雪假期第一天。肯尼迪和寇所在的10人小分隊在兩名雪地嚮導的指引下,開始了雪地探險。在出發之前,營地對所有玩家進行了簡短的安全培訓。當然,和所有的極限運動一樣,所有的玩家都簽署了免責聲明,表示在運動中碰到的所有危險,責任自負,不會向營地追究(Release and Waiver of Liability)。

當10人一行到達山頂,將進入一處古老的叢林地帶時,嚮導將他們分成了幾個雙人搭檔小組。寇先生和肯尼迪剛好落單,因此被指定為搭檔。在此之前,他們互不相識,也從未交談過。在嚮導的回憶中,他並未給出客人關於「搭檔」項目的具體說明,祇是告訴大家,在叢林地段,搭檔要一前一後,或者一左一右結伴滑行。寇先生和肯尼迪遵循搭檔的計劃,近距離彼此照看滑行,順利穿越了叢林地帶。

一上午的熱身滑雪平安愉快,臨近中午,滑雪隊友們在一處坡頂集合,準備滑向午餐點。坡頂和午餐點中間是一片被伐過的樹樁區,滑行距離大概200米,站在坡頂的隊友們都可以看見午餐集合處。客人們三三兩兩滑下,大家都覺得,這時候無需再和搭檔一起滑行。

當寇先生到達午餐區時,他發現不見了肯尼迪先生的身影。兩名嚮導很快也到達坡底,開始清點人數,發現少了一人。直升機搜索當即開始,嚮導也馬上脫下雪橇,大步爬上山坡,在定位器的幫助下,他很快就看到了一角紅色的夾克從雪地中露出,肯尼迪落入了樹井中!另一位嚮導兼醫生隨機趕到,他們把肯尼迪拉出樹井,對他進行了急救,但肯尼迪缺氧過度,毫無反應。

沒人能精確計算出從坡頂出發到發現肯尼迪的時間,從各方的估計,應該在15分鐘左右。而根據醫生的意見,落入樹井的人,存活時間大概在15~30分鐘之間。

雖然肯尼迪曾經的搭檔幸運從樹井中脫難,但這一次,肯尼迪並沒有那麼幸運,他在樹井的脫氧環境中迅速窒息,將生命的最後氣息留在了雪原。

生命的結束,並未將這場悲劇畫上句號。肯尼迪的遺孀來到BC省法庭,開創了一樁從未有過的訴訟案:

她根據BC省的【家庭賠償法案】(Family Compensation Act)第二條,作為死者的配偶,追究導致死亡的「錯誤行為或失職責任賠償」(Wrongful Act, Neglect, or Default)。在訴狀中,她稱寇先生對搭檔肯尼迪有著「謹慎責任」(Duty of Care),寇先生沒能及時發現肯尼迪落入樹井,延誤了搶救時間,而導致肯尼迪的遇難。或者,她又稱,寇先生和肯尼迪先生的搭檔關係構成了合同關係,而寇先生違反了這一合同,因此要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對於「合同違約」的說法,法官不以為然,他認為,滑雪搭檔之間的責任並不能構成合同關係,合同的說法完全沒有根基。即使搭檔之間存在一種合約,那也祇是在叢林地段適用,並且寇先生已經履行了這樣的合約。肯尼迪的遇難並不發生在叢林地段,況且,當寇先生發現肯尼迪失蹤後,在第一時間報告了嚮導並開始搜救。

關於訴狀中的「失職」指控,法官進行了更為詳盡的論述。這裡,我們不妨再來回顧一下民事傷害責任的確定,在之前本版的文章《法官大人,這水裡有死蒼蠅》中,我們討論了民事責任四部曲:

第一部:確定謹慎責任(Duty of Care)的存在

第二部:確定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

第三部:確定失職行為和傷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Causation)

第四部:確定傷害結果是否符合法律上所界定的賠償范疇(Damage)

在本案中,法庭所需要判定的關鍵問題其實祇是第一步,如果連謹慎責任都未能確立,乾脆就不需要再評判後續的步驟了。

要確定一方對另一方是否存在謹慎責任,法庭考慮的原理是:雙方是否存在足夠接近的法律所認可的特殊關係(Sufficient Proximity)(比如醫生和病人,律師和客戶,老師和學生之間);傷害是否可以預見;讓一方承擔謹慎責任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

法官在聽取了肯尼迪遇難的經過後,這樣評論到:肯尼迪先生自願參與一項高風險的運動,並且對其風險非常瞭解。他付錢給滑雪俱樂部的經營者,並簽署了免責協議。所謂「雪地搭檔」的項目非常靈活,根據滑雪的地勢、當時的情況和嚮導的指令而變化。

當寇先生同意做肯尼迪先生的搭檔後,他並未將肯尼迪所面臨的運動風險一攬子承包在自己身上。他對肯尼迪在滑雪中的行為和安全也沒有控制力。至於搜救行動更不在寇先生的控制之內——那是訓練有素的嚮導的職責。雖然被指定為搭檔,寇先生和肯尼迪從未交談過,他們對彼此在整個滑雪過程中是否存在更多的責任?沒有證據顯示這一點。

在我看來,滑雪中的搭檔依然保持著絕對的獨立性,並且在相互照應的同時尊重對方的獨立性。除了在叢林中兩個人需要在彼此的視線之內,一旦離開叢林地段,雙方又恢復獨立的滑雪者,對彼此的行為毫無干預。

在本案中,道義上的搭檔職責並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寇先生對肯尼迪不具備「謹慎責任」,因此也不需要對肯尼迪的不幸遇難承擔任何責任。

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在高風險極限運動中,參與者對自己的行為和任何風險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面,也給予我們一個頗為有趣的旅行建議:在本案中寇先生作為被告方的所有訴訟及律師費用都由保險公司承擔下來,因為寇先生在從英國出發前很明智地購買了旅遊保險!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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