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關係基石:台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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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4月02日訊】聚焦川習會系列報導   為因應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台灣)斷交,轉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建交,美國國會於1979年訂頒「台灣關係法」(TaiwanRelations Act)。

● 歷史背景

在美國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1972年訪問中國大陸並與當時中共領導人毛澤東、總理周恩來會面後,美國與北京的關係轉趨正常化,以致簽署「上海公報」。

美陸簽署上海公報,雙方保證改善關係,並同意任何國家都不該在亞太地區尋求建立霸權(部分是為了保證共同對抗蘇聯),且台灣的政治地位不會於短期內解決。美方認知中國大陸的「一個中國政策」,並同意降低在台灣的軍事設施數量。

美國與中國大陸簽署的上海公報,是冷戰時期權力移轉的開始,讓美國與中國大陸聯手對抗蘇聯。

至1979年,雙方關係已改善到美國決定改變對華政策的轉捩點。美國總統卡特(Jimmy Carter)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改與中國大陸簽署聯合公報,建立雙方外交關係。

美國轉而承認北京,是中國大陸崛起的伊始,不久就進入聯合國,迫使中華民國政府放棄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席位,由中國大陸取代,並讓中國大陸得以參與全球經濟,最終導致它展開市場改革與快速成長。

● 台灣關係法有哪些重要內容與影響

在與中華民國斷交轉而與北京建交後,美國政府迅速採取行動通過立法,以便即使屬非官方性質,仍能繼續以個別政治實體來對待中華民國政府。台灣關係法因而於1979年通過,提供台灣許多保障。

台灣關係法允許美國專為台灣所設的「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作為事實上大使館,讓台灣雖與美國沒有正式外交關係,仍能獲美國國內法承認為主權實體。

台灣關係法賦予美國義務,協助台灣維持對抗中國大陸入侵的防衛能力。1996年,中國大陸因認為當時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在美國康乃爾大學演說已違反一個中國政策,朝台灣發射飛彈作為警告,美國當時就派遣兩個航空母艦戰鬥群駛近台灣海峽,準備協防台灣化解衝突。

雖然許多台灣人批評所提供裝備不夠現代化,但美國定期對台軍售。

作為對台灣關係法的補強,自雷根之後的每位美國總統與國務院,不斷重申名為「六項保證」的指導原則。

六項保證的重點包括:美台關係不受中國大陸影響、不修改台灣關係法、不設定終止對台軍售期限、美國不居間擔任兩岸調人、美國不承認中國大陸對台灣的主權主張、美國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認為這個問題應該由兩岸自行和平解決。(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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