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同股不同權應設日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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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0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文政香港報導)港交所(0388)今年開始實施「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企業到主板上市。CFA協會於今年3月,向旗下身處亞太區的會員進行調查,有53%受訪亞太區投資專業人士認為,在區內推出同股不同權對公眾股東的保護不足,52%認為股權和控制權之間比例不相稱,28%認為企業管治標準每況愈下。

CFA協會亞太區行業倡導總監梁家恩指出,自香港及新加坡推行同股不同權後,亞太區其它交易所亦考慮引入。但一旦實行同股不同權制度,或導致企業管治質素下降。

梁家恩說,香港及不少亞洲市場都沒有集體訴訟和衍生訴訟,投資者只能依賴上市條例及監管法規得到保障,認為應可考慮落實5年內的強制性日落條款,監管機構亦應考慮建立追索機制。

梁家恩再進一步解釋,同股不同權對市場來說並非「靈丹妙藥」,當市況好時,投資者對同股不同權的需求也相對大,同時對企業管治的要求相對寬鬆。但當市道逆轉時,管治水平較遜色的企業表現會相對欠佳。

她指,來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權企業,均為較大型企業,業務模式已運行一段長時間,因此質疑創辦人仍需永久持有超級股權的理由。

梁家恩認為最佳做法是由交易所自行引入,「對交易所來說不是壞事,可拉生意的同時,又可保障投資者。」

但她亦重申,協會原意仍是反對「同股不同權」。◇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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