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同股不同权应设日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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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0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文政香港报导)港交所(0388)今年开始实施“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企业到主板上市。CFA协会于今年3月,向旗下身处亚太区的会员进行调查,有53%受访亚太区投资专业人士认为,在区内推出同股不同权对公众股东的保护不足,52%认为股权和控制权之间比例不相称,28%认为企业管治标准每况愈下。

CFA协会亚太区行业倡导总监梁家恩指出,自香港及新加坡推行同股不同权后,亚太区其它交易所亦考虑引入。但一旦实行同股不同权制度,或导致企业管治质素下降。

梁家恩说,香港及不少亚洲市场都没有集体诉讼和衍生诉讼,投资者只能依赖上市条例及监管法规得到保障,认为应可考虑落实5年内的强制性日落条款,监管机构亦应考虑建立追索机制。

梁家恩再进一步解释,同股不同权对市场来说并非“灵丹妙药”,当市况好时,投资者对同股不同权的需求也相对大,同时对企业管治的要求相对宽松。但当市道逆转时,管治水平较逊色的企业表现会相对欠佳。

她指,来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均为较大型企业,业务模式已运行一段长时间,因此质疑创办人仍需永久持有超级股权的理由。

梁家恩认为最佳做法是由交易所自行引入,“对交易所来说不是坏事,可拉生意的同时,又可保障投资者。”

但她亦重申,协会原意仍是反对“同股不同权”。◇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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