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辯護詞遭枉判3年 遼寧孔繁校冤獄期滿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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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2月03日訊】遼寧省撫順市法輪功學員孔繁校,僅僅因給立案單位送辯護詞就被非法判刑3年,羈押到遼寧省本溪監獄服刑。11月17日,3年冤獄期滿的他回到家中。

明慧網報導,孔繁校,57歲,2016年11月10日,到順城區法院去旁聽對法輪功學員都興貴的非法庭審。都興貴說,這次庭審是他自己給自己作辯護,因此準備了六份辯護材料,除提交法庭一份外,其它的準備給旁聽席上的立案單位人員。

但說是公開庭審,旁聽席上卻一個人都沒有。都興貴認為立案單位不參加庭審違反訴訟程序,因此決定庭審完就給立案單位送去自己的辯護材料。孔繁校陪同他到立案單位後,告訴警察,他們是立案單位,因此給他們送兩份辯護材料。

11月17日,僅僅因為孔繁校陪同都興貴給立案單位送辯護詞,撫順市順城區河東派出所警察就非法抓捕了他。

2017年3月1日,孔繁校被順城區法院枉法判刑3年。孔繁校不服這種枉法判決,上訴至撫順市中級法院。同年6月15日,撫順市中級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憲法賦予公民辯護權,給立案單位送辯護材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公安機關以給立案單位送辯護材料作為抓人的理由,是非常荒唐的、違法的。

中共《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報導指出,一個人信什麼或不信什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和宣傳某種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否則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就無法保障。

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第36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所有迫害法輪功的案子,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向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

文字整理:李潔思,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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