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遠: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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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2月01日訊】由法輪功學員親屬(或朋友)做辯護人的辯護詞
合議庭:

我是本案當事人的女兒。受我母親的委託,由我擔任我母親的辯護人。我認為,公訴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我母親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我母親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因此是無罪的。理由如下:

一、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權利也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都是合法的。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肆意踐踏和侵犯。

一個人信什麼或不信什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

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在刑罰懲治的範圍之內,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或宣傳某種信仰而受到刑罰。

但遺憾的是,這種違背法律基本常識的不應該發生的事卻在我們國家荒唐的發生了,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應有的刑罰。

每個人都希望我們這個社會人與人之間能夠多一些真誠、善良、忍讓,少一些虛偽、邪惡、暴力。任何一個理智健全的人,在他的心底都有一種對真善忍的追求和渴望,這是發自于人的生存本能的一種良好願望。用法律手段打壓人們對「真善忍」的信仰,就是在毀滅人們心底的這種良好願望,這是對人性的野蠻摧殘。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價值中最具價值的一部分,是人類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種最高尚、最偉大、最純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面對無理的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去上訪,去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這是在維護憲法賦予自己的信仰自由的權利,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受到了不公正對待,有了冤屈,「攔轎喊冤」,向周圍人訴說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無可非議的。現在上億的法輪功學員無辜的被打壓、被迫害,法輪功學員向國家有關部門和周圍的民眾訴說他們的冤情,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告訴人們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告訴人們法輪功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這難道不應該嗎?如果人們在受到冤屈時,連喊冤的行為都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這樣的法律還是真正的法律嗎?它已成為江澤民非法迫害法輪功的幫兇和工具了。

尊重人們的信仰,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這是尊重憲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憲法的具體體現,這也是在維護憲法的神聖和尊嚴。憲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合法。希望法庭能夠依據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駁回公訴人的起訴,依法宣判本案當事人無罪。

二、法輪功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x教了,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x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的。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就在這之後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佈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而這14種x教裡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檔全文)。

公安部頒佈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衊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x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x教。

既然法輪功不是x教,公訴人以刑法三百條來指控法輪功學員顯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x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而公訴人指控法輪功學員的所有的所謂證據不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些證據與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沒有任何關聯性,因此都是無效證據。由於構成犯罪的兩個要件一個也不具備,因此用刑法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不能成立,是錯誤適用法律。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因為只要你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國家司法機關就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來懲治你。因此,對於普通公民來講,根本就談不上什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因為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條件也沒有能力實施這樣的犯罪。能夠破壞法律實施的只能是法律實施的主體即執法者,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三、公訴人以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指控本案當事人有罪,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一條法律說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擁有和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合法的,這不是犯罪證據。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法律規定吸毒違法,那麼毒品就是犯罪證據;而法律沒有規定吸煙違法,那麼香煙就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我國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是合法的。公訴人以本案當事人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來指控本案當事人犯罪,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注:理由三是對起訴書中的所謂「犯罪事實」進行破解。如果起訴書指控的不是「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而是指控其他事,如:修煉法輪功,或講真相,或訴江,或打真相電話,或其他,那就針對指控的具體內容進行論述,依據《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指出法律並沒有規定這些行為違法,這不是犯罪證據,指控不能成立。就不要講「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的內容,不要無的放矢。)

四、起訴書提供的「認定意見」不在《刑事訴訟法》列舉的八項證據之中,屬非法證據,不能成為判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列舉的八項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認定意見」不在上述八項證據之中,因此屬非法證據。

以上八項證據中的鑒定意見和「認定意見」看起來好像有些相似,但「認定意見」顯然不屬於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意見,對鑒定機構以及鑒定人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式和鑒定標準都有明確要求,而「認定意見」不符合上述要求,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不是法定鑒定機構,因此它無權出具鑒定意見。

2005年9月司法部發佈的《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了司法鑒定人必須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而司法鑒定機構都是經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成立,只有具備司法鑒定許可證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才能成為證據。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不具備法定鑒定資質,因此它出具的「認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大部分判決書中都有「認定意見」,但也有一些案例,因沒有物證而沒有「認定意見」。如遇到這種情況,就不用這部分內容,以免無的放矢。辯護應針對起訴書中指控的內容進行,起訴書中沒有的不要涉及,以免沖淡主題,影響辯護的力度。)

五、蓄意陷害,枉法強加罪名

起訴書指控本案當事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但依據的卻不是刑法三百條的規定,而是兩高司法解釋中的規定,這是十分荒唐的。

那麼請問,本案當事人到底是觸犯了刑法三百條,還是觸犯了兩高司法解釋。如果是指控本案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三百條,那就應該依據刑法三百條的有關規定,來指證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是如何觸犯這些規定的。

起訴書中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這種事實不是犯罪事實,這種證據也不是犯罪證據,因為它們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就象指控一個人犯有殺人罪,證據是這個人家中有一台電視機。這個人家中「確實」有一台電視機,「事實清楚」,但這個事實並不能證明這個人殺了人,因為它與殺人沒有關聯性,因此不能成為殺人的證據。

起訴書既然指控本案當事人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起訴書就必須用事實來證明,本案當事人是怎麼利用邪教組織的,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具體講清構成犯罪的四要件,這樣才能認定是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而起訴書中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本案當事人的行為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些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毫無關係,因此都是無效證據。

以這種無效證據指控本案當事人犯罪,就像以家裡有一台電視機來指控一個人殺人一樣,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起訴書指控本案當事人觸犯了刑法三百條,但起訴書中並沒有一句話說明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是怎麼觸犯刑法三百條的,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案當事人是怎麼觸犯刑法三百條的。

這表明本案當事人的行為並沒有觸犯刑法三百條,本案當事人的行為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系,本案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公民的合法行為。公訴人把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公民合法行為污蔑為犯罪證據,並生硬的套上一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這是十分荒唐的。公訴人對本案當事人的起訴是對本案當事人的蓄意陷害,這是在誣告,這是在枉法強加罪名。公訴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我們希望公訴人立即中止這種犯罪行為,撤回起訴。對公訴人這種蓄意誣告陷害行為,我們保留進行控告的權利。

六、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構,它沒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它無權規定什麼行為是屬于違法犯罪,什麼行為需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這些行為表現,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的這種規定是違法的,是荒唐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處刑呢?這不是笑話嗎。刑法三百條沒有規定這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怎麼能對這些行為定罪處刑哪。

兩高這種完全脫離《刑法》第三百條文本範圍而做的所謂司法解釋,其實這不是在做司法解釋,而是在蓄意編造謊言,是在為非法迫害法輪功編造所謂的法律依據。這是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是違法的、無效的,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2、兩高司法解釋因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

而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的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舉的多少條多少項的行為表現,與「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與《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風馬牛不相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能成為指控法輪功學員觸犯刑法三百條的依據。

3、兩高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真相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兩高司法解釋卻要對法輪功學員的這些合法行為「定罪處刑」,這完全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僅是違法的、無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執法者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們講出這些事實真相,不僅僅是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更主要的是為了讓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都是合法的。任何打壓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的。所有參與打壓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都已構成犯罪,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這一點,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趕快停止這種犯罪行為,趕快從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惡中把自己解脫出來,以免自己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遠離罪惡,才能遠離災難。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三思。

法律是神聖的,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象徵。法官、檢察官、員警的職業是神聖的,因為他們肩負著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而今天,在強權和謊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聖的光環,已淪為實現江澤民個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案子一樣,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本案當事人修煉法輪功,向世人講清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本案當事人的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法庭,並荒唐的以法律的名義宣判有罪。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們國家的悲哀。

七、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謊言。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關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迫害法輪功二十多年來,我國法律界甚至國外法學界都強烈譴責這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如中國政法大學著名學者滕彪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張贊甯教授等。許多有正義感的律師出庭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這些年來,已有一百多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一千多場無罪辯護。

許多律師在法庭上指出:在當今社會,貪污腐敗的、刑事犯罪的,沒有一個是修煉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們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讚揚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最好的人,是我國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輪功案子都是冤假錯案,所有辦案人員都已涉嫌違法犯罪,都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所做的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使許多在場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及旁聽者受到震動,經常有人佩服的豎起大拇指說,律師講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法律課啊。原來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打壓法輪功才是違法啊。人們都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荒謬與邪惡。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一種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法輪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煉人從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從而獲得心靈的淨化和身體的健康。法輪功一經傳出,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立即受到人們的普遍歡迎,短短幾年就傳遍神州大地,到1999年,已有上億人修煉法輪功。

1999年7月迫害發生前,國內許多報紙、中央及省市電視台、電台都對法輪功做過正面報道,讚揚法輪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的醫學界專家,對近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做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表明,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達98%以上。1998年下半年,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人大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深入調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于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現在法輪功已洪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獎,表彰李洪志先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

下面是本案當事人講他為什麼要修煉法輪功的一段心得體會,它充分證明了法輪大法是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高德大法。

我工作的單位是一個國家重點軍工企業。在單位上班時,由於我的工作崗位屬於巨毒,因此造成我嚴重的鉛中毒和汞中毒,到職業病防治醫院進行治療也治不好。嚴重中毒引發了身體多種疾病,如氣管炎、腎炎、膀胱炎、盆腔炎、胃炎、心臟病、偏頭痛、低血壓等十多種病,經常住院。病痛折磨得我苦不堪言,簡直沒有了活路,真是生不如死啊。由於看病每年要報許多醫藥費,(因為我屬於職業病,不僅全額報銷醫療費用,而且單位還要支付住院期間的生活費用,還要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各種補助。)因此也給單位造成了極大的經濟負擔。

就在我被病痛折磨得痛不欲生,走投無路時,我有幸遇到了法輪功。修煉法輪功後,我的身體迅速得到了康復,十幾種病都不翼而飛,整個身體有一種脫胎換骨的感覺。修煉法輪功,不僅給我解除了疾病的痛苦,也給國家和單位節省了大量醫藥費。

法輪功要求我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作一個更好的人。通過修煉法輪功使我從一個自私自利的人,變成了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人。沒修煉法輪功以前,我也像其他人一樣,整天想的就是如何獲取更多的個人利益,把追求名利當成了人生的唯一目標,爭啊鬥啊,得不到時就心情沮喪、壓抑,結果活的很苦、很累。

修煉法輪功後,我知道了人生的意義,知道了人為什麼活著,從此我的人生有了一個明確的目標,那就是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修去自己一切不好的心,不好的思想,不斷的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作一個更高境界的人。

法輪功傳出25年來,經過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不僅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而且確實能從本質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

以上跟各位講了我修煉法輪功的緣起,以及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的情況。從我這段親身經歷可以看到,法輪功實在是太珍貴了,能夠修煉法輪功的人實在是太幸運了。這種幸運是用人的語言所無法形容的。每一個修煉法輪功的人都會感受到法輪大法的偉大與殊勝,心中都會充滿對李洪志師父的無限感恩,都會感到今生能夠修煉法輪是多麼的幸運。

過去人家法輪功都是口傳心授,歷代單傳的,是從來不傳外人的,是一種極其珍貴的性命雙修的秘煉方法。是李洪志大師慈悲,看到人類的道德已經敗壞到一個極其危險的程度了,為了挽救人,才把這麼珍貴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傳給人,這對我們每個人來說都是一個萬古難遇的珍貴機緣,是應該萬分珍惜的。有些人聽信了江澤民抹黑法輪功的謊言,仇視法輪功,從而使自己錯失了這個萬古難遇的珍貴機緣,這是人生最大的遺憾。

法輪功有多麼的偉大與殊勝,是多麼的珍貴與難得,只有我們修煉法輪功的人最清楚,江澤民的謊言只能欺騙那些不了解法輪功的人。希望各位能夠客觀地瞭解一下法輪功,不要因聽信江澤民的謊言而使自己錯失這萬古難遇的珍貴機緣。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澤民集團為打壓法輪功而編造的謊言,使人們能從這些謊言中解脫出來,以免成為這些謊言的犧牲品。俗話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當你真正瞭解了法輪功,你自然就能從這場善與惡、是與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更是邪惡的,其邪惡程度已經遠遠超出了做人的底線,是一場滔天的罪惡。而這場滔天的罪惡將使所有參與迫害的人都走向毀滅。因為善惡有報是天理,迫害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輪功修煉者,違背天理,必遭天遣。

在人類歷史上有過許多這樣的教訓,如古羅馬帝國強大無比、無人可以戰勝,但就因其殘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滅了這個不可一世的強大帝國。

在我國歷史上也曾出現過三武一宗滅佛事件。這些破壞佛法、迫害修煉人的當權者都無一例外的受到了上天的嚴懲。如後周柴世宗下旨滅佛後,不到四年就年紀輕輕的暴病身亡,後周政權也被宋朝所取代。

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其邪惡程度遠遠超過了歷史上的歷次滅佛事件,不僅用上百種酷刑殘害法輪功學員,甚至發生了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取暴利這種「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這種滔天的罪惡,必將遭到更大的天懲。

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就是希望人們不要被江澤民抹黑法輪功的謊言所蒙蔽、欺騙,從而走上破壞佛法、迫害修煉人的不歸路。因此,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這是在救人,是在讓人們遠離罪惡、遠離災難,以免自己將來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

二十年來,面對無理的瘋狂打壓,法輪功學員始終堅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是邪惡的,告訴人們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和打壓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隨著法輪功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純正與善良,也看到了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瞭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如據明慧網報導,從2016年開始,特別是2017年以來,已有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

失去謊言的支撐,迫害已難以為繼,隨時都有被終止的可能。而當這一可能成為現實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各位法官、公訴人、在場的各位朋友,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因此是無罪的。希望法庭能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本案作出公正的裁決,以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

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是每個人的公民權利的根本保障。破壞國家法治,受害的將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輪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連曾是國家主席的劉少奇,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隨意迫害致死。「文革」時可以一夜之間砸爛「公檢法」,大批公檢法人員被遣送到邊遠農村接受勞動改造。這都是由於破壞了國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劇。

為了使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希望每一個有正義良知的人都能站出來抵制這場對法輪功的荒謬的迫害。也希望那些被謊言宣傳欺騙、至今還在仇恨法輪功的人,能夠聽一下法輪功學員的訴說,瞭解一下法輪功的真相,看看江澤民做的那些傷天害理的事,這樣才能在善與惡,是與非面前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走好自己的人生路。更希望那些受謊言蒙蔽,曾經參與過或現在仍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能早日看清江澤民抹黑法輪功的謊言,看清迫害法輪功對我們國家、民族造成的巨大傷害,早日覺醒,早日停止迫害,將功贖罪,趕快從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惡中把自己解脫出來,不要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罪惡買單。

《梅花詩》是北宋著名易學大師邵雍的傳世之作。《梅花詩》的頭兩句是:「蕩蕩天門萬古開,幾人歸去幾人來」。意思是說,有多少人從天國來到了人間,在經歷了億萬年的等待後才天門大開的今天,又有多少人能夠回歸天國呢。世界幾大傳統宗教都告訴世人,我們每個人都是從天上來的,人生的真正意義是返本歸真,回歸天國家園。今天,法輪大法的洪傳,對每個人來講都可能是萬古難遇的珍貴機緣,請您不要錯過。

了解法輪功真相,善待法輪功學員,堅守良知,堅守善念,會給你帶來一個美好的未來。

希望各位法官能夠衝破強權和謊言的束縛,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肩負起法官的神聖使命,按照憲法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依法宣判本案當事人無罪,立即釋放。

2019年1月10日

責任編輯: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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