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远: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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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2月01日讯】由法轮功学员亲属(或朋友)做辩护人的辩护词
合议庭:

我是本案当事人的女儿。受我母亲的委托,由我担任我母亲的辩护人。我认为,公诉人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我母亲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我母亲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因此是无罪的。理由如下:

一、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都是合法的。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刑罚惩治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或宣传某种信仰而受到刑罚。

但遗憾的是,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不应该发生的事却在我们国家荒唐的发生了,无数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应有的刑罚。

每个人都希望我们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能够多一些真诚、善良、忍让,少一些虚伪、邪恶、暴力。任何一个理智健全的人,在他的心底都有一种对真善忍的追求和渴望,这是发自于人的生存本能的一种良好愿望。用法律手段打压人们对“真善忍”的信仰,就是在毁灭人们心底的这种良好愿望,这是对人性的野蛮摧残。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价值中最具价值的一部分,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最高尚、最伟大、最纯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无理的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去上访,去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这是在维护宪法赋予自己的信仰自由的权利,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有了冤屈,“拦轿喊冤”,向周围人诉说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无可非议的。现在上亿的法轮功学员无辜的被打压、被迫害,法轮功学员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周围的民众诉说他们的冤情,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告诉人们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告诉人们法轮功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这难道不应该吗?如果人们在受到冤屈时,连喊冤的行为都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这样的法律还是真正的法律吗?它已成为江泽民非法迫害法轮功的帮凶和工具了。

尊重人们的信仰,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是尊重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宪法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在维护宪法的神圣和尊严。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希望法庭能够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驳回公诉人的起诉,依法宣判本案当事人无罪。

二、法轮功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x教了,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x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导不是法律。我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的。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就在这之后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而这14种x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档全文)。

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x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x教。

既然法轮功不是x教,公诉人以刑法三百条来指控法轮功学员显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x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而公诉人指控法轮功学员的所有的所谓证据不能证明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这些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都是无效证据。由于构成犯罪的两个要件一个也不具备,因此用刑法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不能成立,是错误适用法律。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因为只要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惩治你。因此,对于普通公民来讲,根本就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因为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实施这样的犯罪。能够破坏法律实施的只能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即执法者,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三、公诉人以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指控本案当事人有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一条法律说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拥有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合法的,这不是犯罪证据。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法律规定吸毒违法,那么毒品就是犯罪证据;而法律没有规定吸烟违法,那么香烟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合法的。公诉人以本案当事人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来指控本案当事人犯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注:理由三是对起诉书中的所谓“犯罪事实”进行破解。如果起诉书指控的不是“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而是指控其他事,如:修炼法轮功,或讲真相,或诉江,或打真相电话,或其他,那就针对指控的具体内容进行论述,依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指出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些行为违法,这不是犯罪证据,指控不能成立。就不要讲“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的内容,不要无的放矢。)

四、起诉书提供的“认定意见”不在《刑事诉讼法》列举的八项证据之中,属非法证据,不能成为判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列举的八项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资料。“认定意见”不在上述八项证据之中,因此属非法证据。

以上八项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和“认定意见”看起来好像有些相似,但“认定意见”显然不属于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式和鉴定标准都有明确要求,而“认定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不是法定鉴定机构,因此它无权出具鉴定意见。

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而司法鉴定机构都是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立,只有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能成为证据。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因此它出具的“认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大部分判决书中都有“认定意见”,但也有一些案例,因没有物证而没有“认定意见”。如遇到这种情况,就不用这部分内容,以免无的放矢。辩护应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进行,起诉书中没有的不要涉及,以免冲淡主题,影响辩护的力度。)

五、蓄意陷害,枉法强加罪名

起诉书指控本案当事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依据的却不是刑法三百条的规定,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这是十分荒唐的。

那么请问,本案当事人到底是触犯了刑法三百条,还是触犯了两高司法解释。如果是指控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条,那就应该依据刑法三百条的有关规定,来指证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如何触犯这些规定的。

起诉书中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这种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这种证据也不是犯罪证据,因为它们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就象指控一个人犯有杀人罪,证据是这个人家中有一台电视机。这个人家中“确实”有一台电视机,“事实清楚”,但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个人杀了人,因为它与杀人没有关联性,因此不能成为杀人的证据。

起诉书既然指控本案当事人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起诉书就必须用事实来证明,本案当事人是怎么利用邪教组织的,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具体讲清构成犯罪的四要件,这样才能认定是犯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而起诉书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这些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毫无关系,因此都是无效证据。

以这种无效证据指控本案当事人犯罪,就像以家里有一台电视机来指控一个人杀人一样,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起诉书指控本案当事人触犯了刑法三百条,但起诉书中并没有一句话说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怎么触犯刑法三百条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是怎么触犯刑法三百条的。

这表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三百条,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公民的合法行为。公诉人把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公民合法行为污蔑为犯罪证据,并生硬的套上一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这是十分荒唐的。公诉人对本案当事人的起诉是对本案当事人的蓄意陷害,这是在诬告,这是在枉法强加罪名。公诉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我们希望公诉人立即中止这种犯罪行为,撤回起诉。对公诉人这种蓄意诬告陷害行为,我们保留进行控告的权利。

六、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有关立法权的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构,它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什么行为需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是荒唐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并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处刑呢?这不是笑话吗。刑法三百条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怎么能对这些行为定罪处刑哪。

两高这种完全脱离《刑法》第三百条文本范围而做的所谓司法解释,其实这不是在做司法解释,而是在蓄意编造谎言,是在为非法迫害法轮功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这是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因此是违法的、无效的,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2、两高司法解释因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

而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的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举的多少条多少项的行为表现,与“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与《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风马牛不相及。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能成为指控法轮功学员触犯刑法三百条的依据。

3、两高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为判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两高司法解释却要对法轮功学员的这些合法行为“定罪处刑”,这完全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仅是违法的、无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执法者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们讲出这些事实真相,不仅仅是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更主要的是为了让公检法人员能够认识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都是合法的。任何打压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都是编造的谎言,都是违法的。所有参与打压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都已构成犯罪,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希望公检法人员能够认识到这一点,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赶快停止这种犯罪行为,赶快从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以免自己成为这场滔天罪恶的牺牲品。远离罪恶,才能远离灾难。希望公检法人员能够三思。

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检察官、员警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而今天,在强权和谎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圣的光环,已沦为实现江泽民个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案子一样,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本案当事人修炼法轮功,向世人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本案当事人的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宣判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七、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谎言。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关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迫害法轮功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律界甚至国外法学界都强烈谴责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学者滕彪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张赞甯教授等。许多有正义感的律师出庭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这些年来,已有一百多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一千多场无罪辩护。

许多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的、刑事犯罪的,没有一个是修炼法轮功的。法轮功学员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们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赞扬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最好的人,是我国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轮功案子都是冤假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已涉嫌违法犯罪,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所做的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使许多在场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及旁听者受到震动,经常有人佩服的竖起大拇指说,律师讲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律课啊。原来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打压法轮功才是违法啊。人们都认识到了这场迫害的荒谬与邪恶。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一种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法轮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炼人从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从而获得心灵的净化和身体的健康。法轮功一经传出,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立即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短短几年就传遍神州大地,到1999年,已有上亿人修炼法轮功。

1999年7月迫害发生前,国内许多报纸、中央及省市电视台、电台都对法轮功做过正面报道,赞扬法轮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界专家,对近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以上。1998年下半年,前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深入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现在法轮功已洪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奖,表彰李洪志先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

下面是本案当事人讲他为什么要修炼法轮功的一段心得体会,它充分证明了法轮大法是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高德大法。

我工作的单位是一个国家重点军工企业。在单位上班时,由于我的工作岗位属于巨毒,因此造成我严重的铅中毒和汞中毒,到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治疗也治不好。严重中毒引发了身体多种疾病,如气管炎、肾炎、膀胱炎、盆腔炎、胃炎、心脏病、偏头痛、低血压等十多种病,经常住院。病痛折磨得我苦不堪言,简直没有了活路,真是生不如死啊。由于看病每年要报许多医药费,(因为我属于职业病,不仅全额报销医疗费用,而且单位还要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各种补助。)因此也给单位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

就在我被病痛折磨得痛不欲生,走投无路时,我有幸遇到了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后,我的身体迅速得到了康复,十几种病都不翼而飞,整个身体有一种脱胎换骨的感觉。修炼法轮功,不仅给我解除了疾病的痛苦,也给国家和单位节省了大量医药费。

法轮功要求我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作一个更好的人。通过修炼法轮功使我从一个自私自利的人,变成了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人。没修炼法轮功以前,我也像其他人一样,整天想的就是如何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把追求名利当成了人生的唯一目标,争啊斗啊,得不到时就心情沮丧、压抑,结果活的很苦、很累。

修炼法轮功后,我知道了人生的意义,知道了人为什么活着,从此我的人生有了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修去自己一切不好的心,不好的思想,不断的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作一个更高境界的人。

法轮功传出25年来,经过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不仅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而且确实能从本质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

以上跟各位讲了我修炼法轮功的缘起,以及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的情况。从我这段亲身经历可以看到,法轮功实在是太珍贵了,能够修炼法轮功的人实在是太幸运了。这种幸运是用人的语言所无法形容的。每一个修炼法轮功的人都会感受到法轮大法的伟大与殊胜,心中都会充满对李洪志师父的无限感恩,都会感到今生能够修炼法轮是多么的幸运。

过去人家法轮功都是口传心授,历代单传的,是从来不传外人的,是一种极其珍贵的性命双修的秘炼方法。是李洪志大师慈悲,看到人类的道德已经败坏到一个极其危险的程度了,为了挽救人,才把这么珍贵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传给人,这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万古难遇的珍贵机缘,是应该万分珍惜的。有些人听信了江泽民抹黑法轮功的谎言,仇视法轮功,从而使自己错失了这个万古难遇的珍贵机缘,这是人生最大的遗憾。

法轮功有多么的伟大与殊胜,是多么的珍贵与难得,只有我们修炼法轮功的人最清楚,江泽民的谎言只能欺骗那些不了解法轮功的人。希望各位能够客观地了解一下法轮功,不要因听信江泽民的谎言而使自己错失这万古难遇的珍贵机缘。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泽民集团为打压法轮功而编造的谎言,使人们能从这些谎言中解脱出来,以免成为这些谎言的牺牲品。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当你真正了解了法轮功,你自然就能从这场善与恶、是与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确结论。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更是邪恶的,其邪恶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做人的底线,是一场滔天的罪恶。而这场滔天的罪恶将使所有参与迫害的人都走向毁灭。因为善恶有报是天理,迫害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轮功修炼者,违背天理,必遭天遣。

在人类历史上有过许多这样的教训,如古罗马帝国强大无比、无人可以战胜,但就因其残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灭了这个不可一世的强大帝国。

在我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三武一宗灭佛事件。这些破坏佛法、迫害修炼人的当权者都无一例外的受到了上天的严惩。如后周柴世宗下旨灭佛后,不到四年就年纪轻轻的暴病身亡,后周政权也被宋朝所取代。

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其邪恶程度远远超过了历史上的历次灭佛事件,不仅用上百种酷刑残害法轮功学员,甚至发生了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取暴利这种“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这种滔天的罪恶,必将遭到更大的天惩。

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就是希望人们不要被江泽民抹黑法轮功的谎言所蒙蔽、欺骗,从而走上破坏佛法、迫害修炼人的不归路。因此,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这是在救人,是在让人们远离罪恶、远离灾难,以免自己将来成为这场滔天罪恶的牺牲品。

二十年来,面对无理的疯狂打压,法轮功学员始终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是邪恶的,告诉人们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和打压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纯正与善良,也看到了江泽民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觉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如据明慧网报导,从2016年开始,特别是2017年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

失去谎言的支撑,迫害已难以为继,随时都有被终止的可能。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各位法官、公诉人、在场的各位朋友,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因此是无罪的。希望法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每个人的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破坏国家法治,受害的将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轮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连曾是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随意迫害致死。“文革”时可以一夜之间砸烂“公检法”,大批公检法人员被遣送到边远农村接受劳动改造。这都是由于破坏了国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剧。

为了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每一个有正义良知的人都能站出来抵制这场对法轮功的荒谬的迫害。也希望那些被谎言宣传欺骗、至今还在仇恨法轮功的人,能够听一下法轮功学员的诉说,了解一下法轮功的真相,看看江泽民做的那些伤天害理的事,这样才能在善与恶,是与非面前得出自己的正确结论,走好自己的人生路。更希望那些受谎言蒙蔽,曾经参与过或现在仍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能早日看清江泽民抹黑法轮功的谎言,看清迫害法轮功对我们国家、民族造成的巨大伤害,早日觉醒,早日停止迫害,将功赎罪,赶快从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不要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买单。

《梅花诗》是北宋著名易学大师邵雍的传世之作。《梅花诗》的头两句是:“荡荡天门万古开,几人归去几人来”。意思是说,有多少人从天国来到了人间,在经历了亿万年的等待后才天门大开的今天,又有多少人能够回归天国呢。世界几大传统宗教都告诉世人,我们每个人都是从天上来的,人生的真正意义是返本归真,回归天国家园。今天,法轮大法的洪传,对每个人来讲都可能是万古难遇的珍贵机缘,请您不要错过。

了解法轮功真相,善待法轮功学员,坚守良知,坚守善念,会给你带来一个美好的未来。

希望各位法官能够冲破强权和谎言的束缚,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肩负起法官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依法宣判本案当事人无罪,立即释放。

2019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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