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远:一位法轮功学员在法庭上为自己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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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5月10日讯】

合议庭:

依据宪法赋予我的辩护权利,我现在依法行使辩护权。我认为,公诉人以“利用邪教 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我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我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因此是无罪的。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传播法 轮功资料是合法的。而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的,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法轮功学员反迫害,去上访,去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的事实真相,是在维护宪法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有了冤屈,“拦轿喊冤”,向周围人诉说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无可非议的。现在上亿的法轮功学员无辜的被打 压、被迫害,我们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周围的民众诉说我们的冤情,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谎言,是不真实的,告诉人们法轮功的真实情况, 告诉人们我们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这难道不应该吗?如果人们在受到冤屈时, 连喊冤的行为都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这样的法律还是真正的法律吗?希望法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评判是非曲直,作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结论。

二、公诉人起诉我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 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但这一法律条款并不适用法轮功,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 。用这一法律条款给我们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x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导不是法律。我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的。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国家。

就在这之后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档全文)。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 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 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那么运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来起诉法轮功学员就失去了前提,因此公诉人对我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公诉人起诉我的所谓犯罪证据,就是我向民众发放的法轮功真相资料,和在我家中抄走的大法真相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这 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一条法律说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拥有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合法的,这不是犯罪证据。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法律规定吸毒违法,那么毒品就是犯罪证据;而法律没有规定吸烟违法,那么香烟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信仰自由 ,言论自由。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合法的。公诉人以我拥有和散发真相资料来指控我犯罪,没有法律依据,不能 成立。

四、起诉书没有就指控我的罪名提供有效证据,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指控我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 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而从起诉书中提供的全部证据来看,以上两个要件一个也不具备。起诉书中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这种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这种证据也不是犯罪证据,因为它们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就象指控一个人犯有杀人罪,证据是这个人家中有一台电视机。这个人家中“确实”有 一台电视机,“事实清楚”,但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个人杀了人,因此不能成为杀人的证据。起诉书既然认定我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起诉书就必须用事实来证明,我是怎么利用邪教组织的,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而起诉书中所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我破坏 了什么法律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因此都是无效证据。起诉书没有就指控的罪名进行举证、质证,证据缺失。因此对我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有效证据,不能成立。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因为只要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惩治你。因此,对于普通公民来讲,根本就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因为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实施这样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 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 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 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五、起诉书对我的指控是枉法强加罪名

起诉书说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但依据的却不是刑法三百条的规定,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这是十分荒唐的。那么请问,我到底是触犯了刑法三百条,还是触犯了两高司法解释。刑法三百条是法律,而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如果是指控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条,那就应该依据刑法三百条的有关规定, 来指证我的行为是如何触犯这些规定的,是如何利用邪教组织的,是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具体讲清构成犯罪的四要件, 这样才能认定我的行为是犯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而起诉书中没有一句说明我的行 为是怎么触犯刑法三百条的。这就说明我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三百条,我的行为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起诉书对我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这是对我的枉法强加罪名。

六、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作为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它只有执法权,而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它 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也无权规定哪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而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也是荒唐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并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呢?这不是笑话吗。刑法三百条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怎么能对这些行为定罪处刑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而两高司法解释却要对这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公 民的合法行为定罪处刑。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根本对立的。

两高知道自己没有立法权,因此只能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把自己这些违反宪法、与刑 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完全对立的规定强加给刑法三百条,借用刑法三百条的名义,把自己的规定包装成法律,伪装成法律,其目的是为江泽民非法迫害法轮功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然而,无论怎么包装、伪装,两高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因为两高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均无立法权。《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制定法律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了保证立法的严肃性,专门制定了一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 ,用法律的形式对立法进行严格的规范。就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第六十四条)才能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两高司法解释只是执法机关的一个司法解释,怎么能具有法律效力呢?怎么能当作法律来运用呢?

两高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关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规定;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立 权的规定; 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是违法的,是无效的。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

我们讲出这些事实真相,主要是为了让公检法人员能够认识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都是 合法的。任何打压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都是编造的谎言,都是违法的。所有参与打压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都已构成犯罪,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公检法人员能够认识到这一 点,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赶快停止这种犯罪行为,赶快从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以免自己成为这场滔天罪恶的牺牲品。远离罪恶,才能远离灾难。希望公检法人员能够三思。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而不能由两高司法解释来认定。依据法律规定来定罪处刑,这是在执法。而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定罪处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 。执法者已构成诬陷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检察官、员警的职业是神圣的,因 为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而今天,在强权和谎言下,法律失去 了它神圣的光环,已沦为实现江泽民个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它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案子一样,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我们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们修炼法轮功,我们向世人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我们的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判决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七、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谎言。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关于 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 法犯罪行为。迫害法轮功以来,我国法律界的许多著名学者、教授,都强烈谴责这种 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些人还亲自出庭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如中国政法大学着 名学者滕彪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张赞甯教授等。这些年来,已有一百多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一千多场无罪辩护。

许多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的,刑事犯罪的,没有一个是炼法轮 功的。法轮功学员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们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赞扬和尊敬。 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最好的人,是我国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轮功案子都是冤假错案 ,所有办案人员都已涉嫌违法犯罪,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执行江泽民的迫害政策,以法律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是在破坏国家法律,这是在执法犯法,这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所做的有理 有据的无罪辩护,使许多在场的法官、检察官、员警及旁听者受到震动,经常有人佩服的竖起大拇指说,律师讲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律课啊。原来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打压法轮功才是违法啊。人们都认识到了这场迫害的荒谬与邪恶。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一种佛家上乘修炼大法,1992年5月,由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从中国长春传出。法轮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炼人从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从而获得心灵的净化和身体的健康。法 轮功一经传出,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立即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短短几年就传遍神州大地,到1999年,已有上亿人修炼法轮功。

1999年7月迫害发生前,国内许多报纸、中央及省市电视台、电台都对法轮功做过正面报导,赞扬法轮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界专家,对近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 五次医学调查。调查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以上。1998年下半年,前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深入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现在法轮功已洪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奖,表彰李洪志先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

这样一个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会、受到世界人民欢迎的高德大法,却遭到江泽民的无理打压,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我们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泽民集团为打压法轮功而编造的谎言,使人们能从这些谎言中解脱出来,以免成为这些谎言的牺牲品。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当你真正了解了法轮功,你自然就能从这场善与恶、是与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确结论。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更是邪恶的,其邪恶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做人的底线, 是一场滔天的罪恶。而这场滔天的罪恶将使所有参与迫害的人都走向毁灭。因为善恶有报是天理,迫害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轮功修炼者,违背天理,必遭天遣。

在人类历史上有过许多这样的教训,如古罗马帝国强大无比、无人可以战胜,但就因其残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灭了这个不可一世的强大帝国。

在我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三武一宗灭佛事件。这些破坏佛法、迫害修炼人的当权者都无一例外的受到了上天的严惩。如后周柴世宗下旨灭佛后,不到四年就年纪轻轻的暴病身亡,后周政权也被宋朝所取代。

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其邪恶程度远远超过了历史上的历次灭佛事件,不仅用上百种酷刑残害法轮功学员,甚至发生了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取暴利这种“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这种滔天的罪恶,必将遭到更大的天惩。

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就是希望人们不要被江泽民抹黑法轮功的谎言所蒙蔽、欺骗,从而走上破坏佛法、迫害修炼人的不归路。因此,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这是在救人,是在让人们远离罪恶、远离灾难,以免自己将来成为这场滔 天罪恶的牺牲品。

十九年来,面对无理的疯狂打压,法轮功学员始终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 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是邪恶的,告诉人们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和打压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纯正与善良,也看到了江泽民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觉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如据明慧网报导,从2016年开始, 特别是2017年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失去谎言的支撑,迫害已难以为继,随时都有被终止的可能。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 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希望那些受谎言蒙蔽、欺骗,曾经参与过或现在仍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能早日看清江泽民抹黑法轮功的谎言,看清迫害法轮功对我们国家、民族造成的巨大伤害,早日觉醒,早日停止迫害,将功赎罪,赶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不要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买单。

《梅花诗》是北宋著名易学大师邵雍的传世之作。《梅花诗》的头两句是:“荡荡天门万古开,几人归去几人来”。意思是说,有多少人从天国来到了人间,在经历了亿万年的等待后在天门大开的今天,又有多少人能够回归天国呢。世界几大传统宗教都告诉世人,我们每个人都是从天上来的,人生的真正意义是返本归真,回归天国家园 。今天,法轮大法的洪传,对每个人来讲都可能是万古难遇的珍贵机缘,请您不要错过。

了解法轮功真相,善待法轮功学员,坚守良知,坚守善念,会给你带来一个美好的未来。我们法轮功学员真心希望并祝愿每个人都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希望各位法官能够冲破强权和谎言的束缚,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肩负起法官的神 圣使命,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依法宣判我无罪。#

责任编辑: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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