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民局公布EB-5百萬投資移民有關最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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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EB-5投資移民的最低投資金額將從100萬美元增加至180萬美元。而目標就業地區的最低投資金額將從50萬美元增加至90萬美元。

近幾年來關於EB-5百萬投資有關規定將要進行修改的傳言一直沸沸揚揚,移民局在近期也一直忙於修改現有的EB-5有關規定,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將大幅度增加投資額度的要求。現在移民局終於在2019年7月24日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發布了EB-5投資移民有關最終規定,對現行的EB-5法規進行了重大修改。新的EB-5法規將於2019年11月21日生效,在此日期或之後遞交的EB-5投資移民申請將受新法規的制約。

移民局的最終規定在以下幾個方面對EB-5法規進行了重大修改:

  • 增加了EB-5投資移民最低投資金額的要求;
  • 修改了某些目標就業地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簡稱TEA)的定義標準;
  • 授予移民局指定高失業目標就業地區(high unemployment TEAs)的權利;
  • 澄清了移民局關於臨時綠卡轉正的程式;和
  • 允許某些EB-5投資人保持以前綠卡申請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 retention)。

下面我將對以上的修改進行簡單介紹:

      最低投資金額 – 從以上最終規定的生效日期(2019年11月21日)起,普通EB-5投資移民的最低投資金額將從100萬美元增加至180萬美元。而目標就業地區的最低投資金額將從50萬美元增加至90萬美元。另外根據以上最終規定,最低投資金額標準每5年將根據通貨膨脹自動增長。

      目標就業地區(TEA)的指定 – 從以上最終規定的生效日期起,移民局將撤銷州政府根據地理或行政區域指定目標就業地區的權力。今後移民局將根據最終規定中修改的要求直接審核並指定EB-5投資移民的目標就業地區。

       移民局關於臨時綠卡轉正的程式 — 以上最終規定對現有EB-5法規中關於如何從臨時綠卡轉正的有關程式進行了澄清,規定主申請人之外的家屬人員必須單獨遞交自己的臨時綠卡轉正的申請如果這些人員沒有包括在綠卡主申請人的轉正申請中。最終規定還對I-829的面談地點的範圍進行了擴大。根據現行規定,I-829申請的面談通常是在EB-5公司的地點附近,而新的規定則允許在EB-5申請的公司,EB-5申請人的住處,或I-829審批地點附近的移民局辦公室進行I-829的面談。

       允許某些EB-5投資人保持以前綠卡申請的優先日期 —根據以上最終規定,移民局將允許EB-5投資人在後續的申請中使用以前曾獲批准的EB-5申請的優先日期,除非移民局因為申請方欺詐或故意撒謊的原因,或由於重大錯誤的原因撤銷了以前移民申請的批准。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9年7月24日發布的EB-5投資移民有關最終規定,此最終規定對目前EB-5法規進行了重大修改。EB-5投資移民有關最終規定的生效日期為2019年11月21日,在此之前遞交的I-526 投資移民申請將繼續根據現有規定執行。然而從2019年11月21日起,那些雖然目前獲得批准的EB-5地區中心專案但不符合最終規定中的EB-5條件要求的地區中心專案將不再符合EB-5投資移民的要求並不再能夠遞交EB-5投資移民申請。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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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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