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賠上億 概念號船東引泰坦尼克號舊法

人氣 57

【大紀元2019年09月10日訊】勞工節週末起火沉沒的遊艇概念號(Conception)所屬的「真實水上運動」(Truth Aquatics)公司老闆弗利茲勒(Glen Fritzler )和他的妻子 Dana上週四(9月5日)提出申請,援引1851年的海事法請求法官免除他們對該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或是限定責任範圍為遊艇燒後的價值(即零殘值)。

75英尺長的潛水船概念號之起火,導致34人在底艙喪生(其中一人仍未找到)。

1851年的海事法是大英帝國統治時期制定的法律。該法規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船主對於引發事故的問題知情,船主的事故責任將大幅降低。

專家說,概念號事故如果發生在陸地上,船員的任何疏忽船主都有責任,賠償甚至會超過1億美元。但海事法限定事故責任不超過船隻價值。

不過,一名受害人的律師分析,當今通訊如此發達的時代,船主很難證明自己對錯誤不知情。

專家表示,當年泰坦尼克號(Titanic)沉沒事故中,法庭裁定災難原因是船長航行失誤,並非船主能了解,因此船主的責任被限定在沒有沉沒的救生艇的價值。但當時,船主和船隻經常長時間失去聯繫。

「真實水上運動」公司在Instagram上貼文說,迅速發起訴訟是悲劇的另一個不幸的層面。

貼文說,像概念號這樣的災難發生時,如何應對已經不是(弗利茲勒) 的家庭所能決定的了,保險公司和股東們開會啟動了法律檢查清單。貼文還說,公司全體都對事故萬分悲痛,希望能找出原因。

「真實水上運動」公司說自己是一家小型的家族運營企業,45年來從未有過任何事故。

除了面臨民事訴訟外,「真實水上運動」公司及雇員還可能因蒸汽時代一條聯邦法規而面臨「海員過失殺人」的刑事指控。

1838年國會通過的一條法律規定,如果任何人死於船長和船員的不當行為、疏忽以及瀆職,船長和船員就會面臨刑事責任,最高可判刑入獄10年。

海事法專家說,海員過失殺人罪,檢方只須找到疏忽而不是重大過失就可以定罪。

週日,FBI、酒精毒品武器爆炸物管理局以及海岸警衛隊對該公司位於聖芭芭拉的總部進行了搜查,主要針對員工培訓、安全和船隻維護的記錄。◇

責任編輯:張宛

相關新聞
日月潭火燒船  1遊艇暗夜起火
悉尼港遊艇起火 船員求救跳海險入鯊魚口
音樂製作人洛城豪宅外 保安身中數槍
洛杉磯縣北部兩車相撞 已確認5人死亡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