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懲治盜匪條例廢止 法治又一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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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月8日訊】有失效爭議卻已沿用五十八年、並因其中眾多唯一死刑規定屢遭國內外人權團體撻伐的「懲治盜匪條例」,上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正式予以廢止,院會並同步完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使條例仍適用部分回歸刑法。在第四屆立委任期最後階段能廢止此「嚴刑峻法」,立委們表示是我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也為我邁向民主法治國家刑事政策的新里程碑。

鑑於原懲治盜匪條例對擄人勒贖不論首從一律明訂唯一死刑,長期以來引發可能反危害擄人勒贖案被害人的疑慮,上午完成三讀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增列規定擄人勒贖後,不論犯罪人是否取贖,釋放被害人均得減刑,以期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發生「撕票」悲劇。

懲治盜匪條例於民國三十三年由國民政府制定,全文十一條,國民政府並依條例第十條「落日條款」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定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以命令延長十三次,直至民國四十六年才經立院三讀修正刪除該條例的落日條款,但該條例之後迄今四十五年間未做任何實質修正。

但是由於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四年首次以命令延長時,該條例已屆一年期滿,因此該條例因唯一死刑規定引發人權爭議時,眾多學界學者曾連署認為該條例早在民國三十四年應已失效,不過該條例仍迭經最高法院多次於判決中引用,且在多次相關案件之律師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時,大法官也拒絕受理,法務部因此不認為有所謂失效問題。

然而隨時空移轉,立委蔡明憲等三十一人於本屆立委任期初提出廢止懲治盜匪條例案後,行政院、司法院已有所回應,由於條例中若干用語已明顯過時,如「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結合大幫強劫者」等,被反對者譏為有如水滸傳情節,法務部長陳定南赴立院報告時也認為,該條例是國家動盪不安的特殊情勢下的產物,構成要件或充斥治安刑法色彩,或將不同罪責行為定為唯一死刑,有與現實不符或苛重等情形,法務部因此認為該條例已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在行政單位與朝野立委一致支持下,該條例上午經院會無異議通過廢止,並同步完成刑法相關條文修正案三讀,除調整若干罪責刑度外,也增訂犯強盜罪而故意使人受重傷的處罰規定,同時提高擄人勒贖罪的法定刑,但考量到肉票安全,修正案對擄人勒贖釋放被害人者,不論是否取贖,都明訂得以減刑。

對於兩案順利在本屆立委最後階段廢止與立法,立委謝啟大高興地表示「謝天謝地」,立委高育仁則稱這是我保障人權的一大步,也是第四屆立委任內最重要的進步立法之一,立委曹爾忠除指廢除懲治盜匪條例,是我刑事政策的新里程碑外,也呼籲陳定南仍應依循民意保留相對死刑,不應輕率廢除死刑。[中國時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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