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5歲者晚間10點後禁入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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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訊】行政院今天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再修正草案,明訂禁止未滿十五歲者在非假日上午8時到下午5時及每日晚上10時到翌日上午8時進入普通級電子遊戲場;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則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或留滯;草案同時規定電子遊戲場內禁止吸菸。

據中央社12月11日報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不得設置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查禁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違反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修正草案將電子遊戲機分為普通類、限制類兩種,普通類是指提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限制類則是指提供十八歲以上成人遊藝者,但不論普通類或限制類,均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設計及裝置,且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草案中也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的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學、小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之人,於非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或留滯;禁止年滿十五歲至未滿十八歲之人,於每日下午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或留滯;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或留滯。電子遊戲場禁止吸菸。此外,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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