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二十四日電)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諮詢工作今天結束,在三個月的諮詢期內,不少團體提出了它們的憂慮,其中親台灣的社團較為注意諮詢文件中涉及分裂國家及政治性組織的罪行。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圍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歸納而言,二十三條涉及規範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竊取機密、外國政治組織活動,以及本地政治組織對外聯繫七項罪名。除了分裂國家及顛覆罪外,本地法律早已對其餘五項罪名有所禁制。
對於現有法律已經訂定的罪行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竊取機密及政治組織活動等,諮詢文件表示,政府只要對現有法律做出修訂即可。至於現有法律中沒有規定禁制的分裂罪,文件初步建議其犯罪內容為:以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又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行使主權。
諮詢文件又建議「將干犯、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致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的實質罪行,以及串謀干犯該實質罪行這些初步或預備罪行,訂為特定罪行」。
針對分裂罪,十餘名親台社團代表上星期前往政府總部遞交意見書,表示憂慮今後他們會因為支持台灣而成為被打壓的對象。他們舉例指出,當中共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時,任何團體或個人以言論鼓吹或以群眾行動反對中共發動戰爭時,都可能會被冠以「分裂國家」罪名。
對於親台團體的憂慮,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曾公開表示,根據文件的初步建議,只有「以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又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行使主權」,才會觸犯法律。
但有人提出,「抗拒」的定義太廣泛。而政府的解釋是:諮詢文件已規定,自由表達意見獲得基本法保障,絕不會干犯分裂罪;分裂國家須限於與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政主權」行為,並涉及戰爭、武力等嚴重非法手段。
諮詢文件中提到的政治性組織問題,也引起親台社團的關注。
根據諮詢文件,任何政治組織觸犯以下其中一項,即會被當局禁制:
一、該組織的目的或其中一個目的,是從事任何干犯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諜報罪的行為;
二、該組織已經作出、或正企圖作出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諜報罪的行為;
三、該組織從屬於某個被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法律,以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在內地取締的內地組織。
由於親台社團一向支持中華民國,因此,恐怕今後可能會觸犯有關法律。
對於親台人士的憂慮,中共在港的報章大公報二十四日發表評論文章指出,相信第二十三條立法後,香港特區政府會按照中共的「一個中國」原則來處理分裂罪行,並聲稱兩岸發生戰爭的機會很低,以及相信親台人士不會支持「台獨」,因此,絕不會違法。
但它又恫嚇指出,對於支持「台獨」的人士來說,第二十三條立法是一塊很好的試金石。
另外,諮詢文件中受到質疑而又可能涉及台灣部分的規範為「煽動叛亂」罪。文件把煽動罪定義為:
一、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的實質罪行;
二、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
條例又把煽動刊物定義為:當刊物會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的實質罪行的時候,才可被視為煽動刊物。
文件同時指出,「純粹發表意見,或就意見或作為作出報導或評論,均不會列為刑事罪行」。
雖然當局一再表示純粹發表意見不會觸犯法律,但新聞界及文化界人士都憂慮煽動叛亂罪會影響他們的工作和創作。尤其是煽動或自由表達意見之間,有時候只是一線之隔。(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