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2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张谦香港二十四日电)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咨询工作今天结束,在三个月的咨询期内,不少团体提出了它们的忧虑,其中亲台湾的社团较为注意咨询文件中涉及分裂国家及政治性组织的罪行。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围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归纳而言,二十三条涉及规范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窃取机密、外国政治组织活动,以及本地政治组织对外联系七项罪名。除了分裂国家及颠覆罪外,本地法律早已对其余五项罪名有所禁制。
对于现有法律已经订定的罪行包括叛国、煽动叛乱、窃取机密及政治组织活动等,咨询文件表示,政府只要对现有法律做出修订即可。至于现有法律中没有规定禁制的分裂罪,文件初步建议其犯罪内容为:以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又或以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从其主权中分离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行使主权。
咨询文件又建议“将干犯、协助和教唆、怂使和促致他人干犯分裂国家的实质罪行,以及串谋干犯该实质罪行这些初步或预备罪行,订为特定罪行”。
针对分裂罪,十余名亲台社团代表上星期前往政府总部递交意见书,表示忧虑今后他们会因为支持台湾而成为被打压的对象。他们举例指出,当中共以武力解决台湾问题时,任何团体或个人以言论鼓吹或以群众行动反对中共发动战争时,都可能会被冠以“分裂国家”罪名。
对于亲台团体的忧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曾公开表示,根据文件的初步建议,只有“以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又或以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从其主权中分离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行使主权”,才会触犯法律。
但有人提出,“抗拒”的定义太广泛。而政府的解释是:咨询文件已规定,自由表达意见获得基本法保障,绝不会干犯分裂罪;分裂国家须限于与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政主权”行为,并涉及战争、武力等严重非法手段。
咨询文件中提到的政治性组织问题,也引起亲台社团的关注。
根据咨询文件,任何政治组织触犯以下其中一项,即会被当局禁制:
一、该组织的目的或其中一个目的,是从事任何干犯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谍报罪的行为;
二、该组织已经作出、或正企图作出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谍报罪的行为;
三、该组织从属于某个被中央机关根据国家法律,以该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在内地取缔的内地组织。
由于亲台社团一向支持中华民国,因此,恐怕今后可能会触犯有关法律。
对于亲台人士的忧虑,中共在港的报章大公报二十四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相信第二十三条立法后,香港特区政府会按照中共的“一个中国”原则来处理分裂罪行,并声称两岸发生战争的机会很低,以及相信亲台人士不会支持“台独”,因此,绝不会违法。
但它又恫吓指出,对于支持“台独”的人士来说,第二十三条立法是一块很好的试金石。
另外,咨询文件中受到质疑而又可能涉及台湾部分的规范为“煽动叛乱”罪。文件把煽动罪定义为:
一、煽动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的实质罪行;
二、煽动他人制造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稳定的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
条例又把煽动刊物定义为:当刊物会煽动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的实质罪行的时候,才可被视为煽动刊物。
文件同时指出,“纯粹发表意见,或就意见或作为作出报导或评论,均不会列为刑事罪行”。
虽然当局一再表示纯粹发表意见不会触犯法律,但新闻界及文化界人士都忧虑煽动叛乱罪会影响他们的工作和创作。尤其是煽动或自由表达意见之间,有时候只是一线之隔。(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