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偷偷手術成了女人 尷尬妻子欲告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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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24日訊】背景材料

“我老公變成了女人,這日子可怎麼過啊?!”溫州市市區一女子聲淚俱下的哭訴,讓該市96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人員頗感喫驚。

大河報4月23日報道﹐她說,自己上有父母下有子女,去年老公去醫院做了變性手術,事先連個招呼都不打。現在“生米煮成了熟飯”,全家人不知如何是好,面對一個突然冒出來的“女人”,誰都感到尷尬和痛苦。她還提出,醫院在沒有家屬簽字的情況下做了手術,不知道該不該承擔法律責任。她還不知道他們現在還算不算夫妻關繫,由於丈夫的變性行為,給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個傷害丈夫應不應該賠。

根據國家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手術前必須經病人家屬或單位簽字同意,但體表手術可以不簽字。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稱,變性手術或許可以認定為體表手術,由於該手術的實施有可能使夫妻一方的配偶權受到侵害,醫院給已婚者實施該手術時應當慎之又慎。

手術未經家屬簽字醫院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繫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繫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繫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

易性癖,又叫性別轉換癥,是性心理身份或性別意識嚴重顛倒的心理疾病。為易性癖患者做變性手術,不僅僅是一個醫學問題,還是一個涉及方方面面的比較復雜的社會問題(如戶口本、身份證、畢業證、相關身份證明、身份檔案的更改問題),就目前而言,還存在許多法律上的盲點,也容易引起醫療糾紛,醫院為易性癖患者做變性手術,必須非常謹慎。

從醫院為易性癖患者做變性手術的實踐情況看,做變性手術病人必須是年滿20周歲的病人,而且對手術的要求至少持續5年以上,且無反復過程,為了能適應變性後的生活,還要求他(她)們選擇的性別公開地生活和工作至少3年。經長期觀察診斷確有必要變性者,還必須符合U列條件纔能做變性手術:受過大學本科以上教育(受過高等教育的人能夠較為理智地看待自己的手術,並可在走向社會後得以立足)、未婚(不會對配偶造成傷害)、家長或直繫親屬同意、當地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有關證明(涉及戶口本、身份證、畢業證、工作證等相關身份證明、身份檔案的更改問題以及社會治安問題)。

因此,本案中所涉醫院,在為易性癖患者做變性手術時,未取得患者家屬同意並簽字,以及當地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有關證明,不僅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違反了醫院操作規範和醫師職業道德,其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

變性不經妻子同意丈夫承擔過錯責任

有配偶的易性癖患者在婚姻關繫存續期間,無權要求做變性手術。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夫妻負有同居義務,以及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相扶養等法定的義務。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這就從法律上肯定了夫妻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相扶養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有配偶者做變性手術,不僅會造成其合法配偶的配偶權遭受損害,而且是對我國現行婚姻制度的嚴重破壞。維護我國的婚姻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已婚者變性即使是征得了其配偶的同意,醫院也不應為其做變性手術。

因此,本案變性者的過錯是明顯的,其行為不僅對其配偶的配偶權造成損害,而且是對我國現行婚姻制度的嚴重破壞。但是,由於易性癖是性心理身份或性別意識嚴重顛倒的心理疾病,易性癖患者對其變性手術的後果是否預見尚難以判定,同時,由於我國《婚姻法》也未對婚內侵權賠償問題做出規定,新設立的離婚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也未對已婚者變性侵犯配偶權的賠償責任做出規定,所以,本案不適用離婚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夫妻關繫仍然存在如要解除還需離婚

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我國《婚姻法》雖未對婚姻主體的性別條件作出直接規定,但從婚姻的概念和我國《婚姻法》有關“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等有關規定來看,隻有男女兩性的結合纔能構成婚姻。夫妻稱謂具有明顯的婚姻性別特征。本案一方變性後,已不符合婚姻的概念和婚姻主體的性別條件的要求。

因而,他們原有的夫妻身份已因一方性別的改變而變化。但是,其婚姻關繫並不因此而自然消滅。婚姻關繫必須基於特定的法律事實(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纔能歸於消滅。對於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亦須經宣告無效或撤銷的法定程序。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纔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不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情形,不宜適用我國《婚姻法》關於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規定,如當事人要求離婚,應按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辦理。(https://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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