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法修正案放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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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20日訊】據中央社台北二十日電,立法院晚間加開院會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這項被稱為「救命法案」的修正案,經過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現行「須要在三親等以內、捐贈者必須年滿二十歲」等僵化限制,大幅放寬為五親等以內血親或配偶、滿十八歲未成年人得捐贈部分肝臟於五親等以內之親屬等規定。

為了搶救許多亟待器官移植而延續的寶貴生命,避免遭致「立法怠惰」的惡名,立法院晚間加開院會討論並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

現行人體器官移植限制「捐贈須在三親等以內、夫妻須結婚三年以上或育有子女、捐贈者必須年滿二十歲」,這些過於僵化的規定導致許多民眾在有親友願意捐贈器官卻與規定不符的情形下,只能眼睜睜看著生命流逝,為了不再受限於法令而錯失救人先機,立院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放寬部分限制。

修正案第八條納入原行政院版建議,將捐贈器官資格自三親等內放寬為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在配偶部分將結婚三年的規定放寬為兩年或育有子女,但是結婚滿一年後才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至於等待器官捐贈最大宗的肝臟移植部分,修正案開放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移植部分肝臟於五親等內之親屬、成年人得捐贈部分肝臟於五親等內之姻親。

由於法律上所指的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五親等姻親幾乎可將有往來關係的親戚都納入其中,因此將可嘉惠許多肝炎患者。

此外,為了避免「買賣器官」的弊端,法案明定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的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壓力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使得為之。

為防止不肖人事仲介人體器官牟利,醫院應將願意捐贈器官及等待器官移植者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違反規定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醫師得併處最高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違反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人體器官保存收費標準者,處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藉媒體傳播器官買賣訊息者,處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案第九條明定醫師應盡義務為,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向捐贈者說明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並善盡醫療及禮儀上必要之注意。

另於「人體器官捐贈條例修正案」第十條之一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立專責單位或捐助成立專責機構,建置器官移植資料庫,相關人員應善盡保密責任。

立院同時通過朝野協商作成的附帶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建立配對機制,將器官捐贈優先配對給醫療迫切性最高的器官移植等候者。

對於這項修關人命的法案完成三讀立法,推動修法的朝野立委紛紛表示欣慰,其中有許多「醫生立委」。

原為成大醫院內科主治醫師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賴清德(台南市)表示,基於病患的需要、捐贈者安全維護,終於完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修法,他很安慰這項救命法案及時通過,將可挽回許多寶貴的生命。

原為台灣大學神經外科主任的親民黨籍不分區立法委員高明見則說明,放寬十八歲以上未成年人捐贈肝臟,是基於身體發展已臻成熟並能嘉惠病患的雙重考量。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侯水盛(台南縣)也說明,國內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與家屬很多,過去常受限於法規選擇前往落後國家進行移植手術,今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將可大幅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也讓許多亟待器官移植以延續生命的民眾「重獲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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