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法修正案放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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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20日讯】据中央社台北二十日电,立法院晚间加开院会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这项被称为“救命法案”的修正案,经过朝野协商达成共识,将现行“须要在三亲等以内、捐赠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等僵化限制,大幅放宽为五亲等以内血亲或配偶、满十八岁未成年人得捐赠部分肝脏于五亲等以内之亲属等规定。

为了抢救许多亟待器官移植而延续的宝贵生命,避免遭致“立法怠惰”的恶名,立法院晚间加开院会讨论并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

现行人体器官移植限制“捐赠须在三亲等以内、夫妻须结婚三年以上或育有子女、捐赠者必须年满二十岁”,这些过于僵化的规定导致许多民众在有亲友愿意捐赠器官却与规定不符的情形下,只能眼睁睁看着生命流逝,为了不再受限于法令而错失救人先机,立院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放宽部分限制。

修正案第八条纳入原行政院版建议,将捐赠器官资格自三亲等内放宽为五亲等内血亲或配偶,在配偶部分将结婚三年的规定放宽为两年或育有子女,但是结婚满一年后才经医师诊断罹患移植适应症者“不在此限”。

至于等待器官捐赠最大宗的肝脏移植部分,修正案开放十八岁以上之未成年人得移植部分肝脏于五亲等内之亲属、成年人得捐赠部分肝脏于五亲等内之姻亲。

由于法律上所指的姻亲包括: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配偶之血亲之配偶,五亲等姻亲几乎可将有往来关系的亲戚都纳入其中,因此将可嘉惠许多肝炎患者。

此外,为了避免“买卖器官”的弊端,法案明定医院自活体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术,应对捐赠者予以详细完整的心理、社会、医学评估,经评估结果适合捐赠,且在无压力及无任何金钱或对价之交易行为,自愿捐赠器官,并提经其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使得为之。

为防止不肖人事中介人体器官牟利,医院应将愿意捐赠器官及等待器官移植者资料通报卫生主管机关,违反规定处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医师得并处最高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废止其执业执照;违反卫生主管机关订定人体器官保存收费标准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锾;藉媒体传播器官买卖讯息者,处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修正案第九条明定医师应尽义务为,自活体摘取器官前,应向捐赠者说明摘取器官之范围、手术过程、可能之并发症及危险,并善尽医疗及礼仪上必要之注意。

另于“人体器官捐赠条例修正案”第十条之一明定,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设立专责单位或捐助成立专责机构,建置器官移植资料库,相关人员应善尽保密责任。

立院同时通过朝野协商作成的附带决议,要求财团法人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建立配对机制,将器官捐赠优先配对给医疗迫切性最高的器官移植等候者。

对于这项修关人命的法案完成三读立法,推动修法的朝野立委纷纷表示欣慰,其中有许多“医生立委”。

原为成大医院内科主治医师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赖清德(台南市)表示,基于病患的需要、捐赠者安全维护,终于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法,他很安慰这项救命法案及时通过,将可挽回许多宝贵的生命。

原为台湾大学神经外科主任的亲民党籍不分区立法委员高明见则说明,放宽十八岁以上未成年人捐赠肝脏,是基于身体发展已臻成熟并能嘉惠病患的双重考量。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侯水盛(台南县)也说明,国内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与家属很多,过去常受限于法规选择前往落后国家进行移植手术,今天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将可大幅提升医疗服务品质,也让许多亟待器官移植以延续生命的民众“重获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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